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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時間以來,北京市消費者協會不斷接到消費者的投訴,反映有些商店在價格上不斷變換各種手段,想方設法設置種種陷阱,明目張膽地進行赤裸裸的欺詐,使消費者蒙受經濟損失。
現象之一:虛假折價
當前,有些商店用『5折優惠』、『1折起售』等在商品銷售標簽上標示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根本不符。
消費者廖某去一家商場購物,商家聲稱:持貴賓卡全場可打6折優惠。她信以為真,當場挑選一件防寒服,標價是:原價980元,現價298元。後來,她在另一家商店購物時,發現同品牌的防寒服原價是398元。更有甚者,龔某在一家商場看到某品牌的眼鏡所標原價為2450元,打折後標價為1800元。可她在另一家商場發現,同品牌眼鏡標價為1800元。
現象之二:虛誇標價
眼下,有的商店所謂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標示,沒有依據或無從比較。有的商場把價格視為兒戲,獅子開大口,隨意標價。
消費者孫某在一家商店購買褲子,當時售貨員自稱是工廠的信息員,反復向他介紹這是工廠的出廠價,比其它商店的同類商品價格要便宜得多。他在信息員的鼓動下,挑選了一條標價為268元的白色牛仔褲。當他交完錢後仔細檢查褲子有無缺陷時,卻意外地發現褲子的標牌上還貼了一個小價簽,標價為148元。於是,他向導購小姐提出質疑,導購小姐聽後立即把價簽撕掉,並說這是出廠價,她們忘了清理,孫某聽後十分惱火。
現象之三:價位離譜
目前,市場上一些商店的商品定價混亂、價格懸殊,往往同一種商品在不同的商店標價相差很大,少則一倍,多則十多倍。
消費者張某在一家商店為愛人購買了一塊玉墜,花了120元。後來,他愛人在另一家商店裡發現同樣的玉墜售價只有10元,他買玉墜花的錢竟是這家店的12倍。楊某在一家商場買了500克乾百合,標價為21元。幾天後,他在另一家商店看到同一產地生產的乾百合,每斤的標價纔7元,而且質量也好。類似的定價混亂現象在市場上絕非個別。
現象之四:質價不符
現在,有的商店為牟取非法經濟利潤,利用一些消費者不了解商品材質的情況,將質次的商品高價出售,蒙騙消費者。
宋某在一家玉器店花了1400元購買了一個玉鐲,售貨員還說能治病。後來,他在另一家首飾店讓師傅將他所買的玉鐲鑒定一下,原來是一塊普通的石頭,價值不足10元。
針對上述問題,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有關人士就當前有關價格欺詐問題談了4點看法:
一、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構成了對消費者的侵權。國家有關部門明令禁止價格欺詐,可是不少經營者至今依然我行我素,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第四款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
二、執法部門要依法加大對價格的監管力度,並依照《價格法》對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經營者要依法定價,不得弄虛作假。《價格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准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四、消費者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在購物時,要堅持貨比三家,這是抵御價格欺詐的有效武器。同時,消費者要監督商家的價簽標注行為,慧眼識破假打折的伎倆,一旦發現經營者有價格欺詐行為要及時向價格部門舉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當消費者受到經營者的價格欺詐後,應追究經營者的責任,並要求其給予加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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