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記者昨天從國家工商總局獲悉,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配套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經朱鎔基總理批准,已由國務院發布,並於今年9月15日起實施。
該《條例》明確規定並加大了工商機關對侵權人罰款的額度,罰款從原來的非法經營額50%以下,提昇到3倍以下。對無法計算非法經營額的情形,規定了10萬元以下的法定罰款額。對侵權人沒收侵權物品、賠償和罰款『三管齊下』,讓違法犯罪分子佔不到經濟便宜,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針對當前有人將他人馳名商標名稱登記作為自己的企業名稱中的顯著部分,欺騙或者誤導公眾造成誤解,損害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條例》第53條規定,商標所有人『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商標法》和《實施條例》中規定,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注冊,其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通過商標國際注冊受注冊國保護。我國有許多具有地理標志意義上的產品,如涪陵榨菜、吐魯番葡萄、景德鎮陶瓷等。地理標志的保護對我國土特產品,尤其是農副土特產品的出口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條例》進一步細化了《商標法》的規定,如商標注冊申請的變更、轉讓的規定;商標部分駁回的規定;以及增加公開評審的規定等,都是為了更好地服務於商標注冊申請人和商標注冊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為了保證商標注冊和商標評審的公正性,《條例》規定了回避制度和公平評審制度,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工作以書面評審為主,並規定需提前15天通知當事人。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