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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信譽,以保障消 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六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七條 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使用注冊商標的,並應當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八條 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9)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九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第十二條 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四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文字、圖形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五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准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十八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冊。
第二十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二十一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申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申請人。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注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第五章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二十七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示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 商標。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注冊之日起一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第二十八條 對核准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第二十九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終局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條 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
(2)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條 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四條 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1)冒充注冊商標的;
(2)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3)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第三十五條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 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三十九條 有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補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罰款。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准另定。
第四十二條 本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同時失效。本法施行以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為了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的犯罪行為,對刑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企業事業單位犯前兩條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對明知是有本規定所列犯罪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本規定所列的犯罪人員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所規定的追究職責的,依照刑法第一進八十七條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規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國務院批准修訂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國務院批准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本實施細則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補發《商標注冊證》等有關事項,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商標國際注冊,依照《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裡協定》辦理。
第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刑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規定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依照《商標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提出的評審事宜,做出終局決定、裁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公布的商品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咬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於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就當不大於十厘米,不小於五厘米。
第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准或者登記的名稱一致。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記的經營范圍。商品名稱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說明。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用藥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申請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准生產的證明文件。申請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准。申請手續齊備並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定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
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限期內祉正並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祉正或者超過期限祉正的,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第三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買賣商標標識。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銷售自己注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還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但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並由商標局予以公告。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補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其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許可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商標的,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附送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應當局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末內《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局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並移交商標局辦理。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銷 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第三十九條 撤銷或者注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原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四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第六章和本實施細則第五章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4)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
(3)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第四十二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先例下列職權:
(1)詢問有關當事人;
(2)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存;
(3)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
(4)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先例前款所列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鄧以協助,不得拒 絕。
第四十三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物品。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示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控告和檢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和檢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其所控告和檢舉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復審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許,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以郵戳日期為准;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發文後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別作為當事人收到或者發出的日期。
第四十七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甚商標事宜的書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准,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 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公布。 商標注冊的商品分類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條 邊疆使用至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公眾熟知的服務商標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規定繼續使用。 第四十九條 本神話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商標印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印制管理,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依法登記的從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織字、曬蝕、印鐵、鑄模、衝壓、燙印、貼花等項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需要承接印制商標的,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資格。
第三條 『指定印帛商標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在與其承印商標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及倉儲保管設備及倉儲保管設施等條件。
(2)有健全的印制商標業務的各項規章制度。
(3)在專門的印制商標管理機構或管理人員。
(4)業務及管理人員熟悉商標法規,遵守法紀。
第四條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確定為『指定印制商標單位』,以給《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並在營業執照中載明『印制商標』經營項目。
第五條 《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訕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
第六條 商標印制委托人應向印制單位祟以下證明:
(1)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出示營業執照副本。
(2)事業單位出示本單位證明。
(3)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有人國印制商標的,應出示其所屬國或地區的合法營業證明或身份證明,港澳臺企業和人人適用此款。
第七條 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單位印制注冊商標的,應出示《商標注冊證》或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被許可人需印制商標的,應出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
第八條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需印制其未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印制單位與商標印帛委托人需在合同中明確若所印制商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時雙方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港澳臺企業或個人適用此條。
第九條 印制單位承印商標時,應當嚴格核查以下內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印制,不符合要求的,應拒絕印制。
(1)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齊全。
(2)印制注冊商標的商標樣稿應與《商標注冊證》上核准的商標相同,並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注)或R標記。
(3)印制未注冊商標的,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八條和《商標法神話細則》
第六條的規定;不得標『注冊商標』字樣或(注)或R標記。
(4)憑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印制商標的,應按合同中的有關規定印制。
第十條 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同一印制單位印制同一商標已經提交過證明文件的,可不再重復提交相同的證件。印制單位應查對以前的證件,並將每次印制的情況記錄存檔。
第十一條 商標印制單位應建立健全商標印制管理制度,包括:
(1)登記建檔制度。承接商標印制業務時,應登記造冊,記載商標印制委托人所提供證明文件的項目,連同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商標樣稿和印制後的商標標識地起建檔存查。
(2)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鉺制後的商標標識進出庫時,應認真清點數量,登記臺帳。
(3)廢次商標標識銷毀制度。印制中產生的廢次商標標識,應按實際數量登記造冊,由印制單位統一銷毀。
(4)其他有關制度。以上商標印制檔案存放不得少於兩年,以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檢查。第十二條 商標印制委托人違反本辦法和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通報、封存或收繳商標標識。
第十三條 商標印制單位抉擇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視情節予以通報、封存或收繳商標標識及印看到模具,情節嚴重的,並可收繳其《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應責令限期改正。經教育不改的,應收繳其《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第十四條 對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據《商標法》、《商標法神話細則》的規定,對商標印制委托人和印制單位予以處理,並可收繳印制單位的《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直接責任人員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因違反本辦法規定而收繳《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應同時強制變更其經營范圍,在營業執照中取消『印制商標』經營項目。
第十六條 沒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資格的,不得承接印制商標業務。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標識和印版模具,並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中有關超越經營范圍的規定,予以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所述的『商標錢帛委托人』系指要求印制商標的商標注冊人,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商標被許可人以及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其它商標使用人。『商標印制單位』系指取得『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資格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布的《商標印制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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