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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有股減持中實現多贏,這是政府、市場、企業、投資者乃至整個社會的共同願望。要想實現多贏,首先是要做到少輸,特別是要確保市場不輸,如果市場輸了,那就必然全盤皆輸;而要想讓市場不輸,又必須確保投資者不輸,如果投資者輸了,那麼市場也就必輸無疑。從這種觀點出發,我認為必須把保護投資者利益特別是流通股股東利益作為減持方案的制定和減持進程的把握中一個基本的出發點。換句話說,如果沒有二級市場的流通股股東的認同和配合,那麼無論什麼樣的減持方案都不可能得到有效實施,從而也就不可能保證市場的平穩運行和有序發展。
從股份經濟所固有的股東優先原則和我國股票市場的客觀實際來考慮,在國有股減持中必須把握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要引入流通股股東的認同率制度。首先,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通一直是我國股票市場的慣例和既定規則,現有流通股股東就是在這樣的前提下進入二級市場的,他們在購買股票時,也是依據這種既定規則下的供求關系來支付價格的。現在要讓國有股和法人股從不流通轉向流通,這實際上意味著市場規則的重大改變,這種改變就必須獲得二級市場上的流通股股東的認同,並且要在利益上向他們傾斜,否則,規則和供求關系的改變就必然侵害流通股股東的利益,甚至會使他們在市場上遭受重大創傷和損害。引進流通股股東的認同率制度,在客觀上就賦予了流通股股東對減持方案的否決權,也在客觀上使減持進程的把握能夠與市場的運行節奏建立起內在的聯系,這一方面符合股份經濟的合意原則與市場決策的公共選擇原則,另一方面也會促使政府在確定減持原則和上市公司在制定減持方案時充分考慮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和要求,從而盡可能地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使政府、市場、企業與投資者在利益上有一個銜接點和相互溝通的渠道,避免或減少方案制定和實施中的不確定性。
其次,國有股和法人股的減持與大股東的利益息息相關,或者說,減持本身就是大股東的套現行為,在我國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著『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下,如果沒有流通股股東的認同率制度而使減持過程完全由大股東說了算,那麼在大股東之間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礎上的行為『默契』就可能會使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被擱置一邊,甚至會發生大股東聯手侵蝕中小股東利益的現象,這就勢必會引致市場的失序和紊亂。而且,對於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來說,國有股和法人股的減持過程實際上應視為一種關聯交易,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滬深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上市公司關聯人與上市公司簽署涉及關聯交易的協議,應當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關聯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乾預上市公司的決定』;董事個人在關聯企業任職或擁有關聯企業的控股權或控制權的,該等企業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在董事會進行表決時,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不得參與表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不得參與表決。』這些規定,實際上與在國有股減持中引進流通股股東的認同率制度是一脈相承的,也是符合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市場化發展趨勢的。
第三,流通股股東是二級市場的直接參與者,也是二級市場的風險承擔者,從一定意義上說,流通股股東所代表的就是市場,流通股股東的認同就是二級市場的認同。對於國有股和法人股減持來說,無論是方案的制定還是方案的實施,起決定作用的因素都是取得市場的認同。1999年和2001年國有股減持的兩次失敗,其根本原因都是流通股股東乃至市場的不認同,在這種情況下,引入流通股股東的認同率制度,對穩定市場、穩定人心和穩定預期都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第四,引入流通股股東對減持方案的認同率制度,還有利於建立市場的糾錯機制。如果政府制定的減持方案在所有上市公司中都不能得到認同,那就說明這個方案本身有內在缺陷,需要進行重大調整;如果哪一家上市公司制定的具體操作方案不能被流通股股東認同,那就說明這家公司的減持方案不符合市場的要求和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也必須重新考慮和作出調整。最為重要的是,引入流通股股東的認同率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變政府、市場、企業與投資者的博弈方式,投資者可以采取『用手投票』的積極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意見而不必非要采取『用腳投票』的消極方式來表達對決策的不滿,這不但可以大大降低市場的糾錯成本,而且也有助於把國有股減持這個市場中的最大變數轉化為定數,從而大大提高市場的透明程度和市場預期的穩定程度。
在把流通股股東的認同率制度引入國有股減持以後,國有股、法人股和其他非流通股的減持過程將出現一種全新的格局:1、政府的國有股減持方案只需要在減持的定價原則和減持進程的總體把握上作出一個大致的規定就可以了,比如,可以采取淨資產——權數的定價原則,即把上市公司2001年度的每股淨資產與2001、2000和1999年度的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相乘作為一個調整的權數,從而得出不同上市公司的減持價格,至於具體的操作方案,如是采取配售、回購、縮股還是采取權證、股轉債甚至股轉股(普通股轉為優先股)等,則可以由上市公司和流通股股東自行確定,這不但可以使減持進程更符合不同上市公司的客觀實際也更符合股東的利益,而且還可以大大降低國有股減持的系統風險,並且可以使減持進程和減持方式更加豐富多彩。2、整個國有股、法人股和其他非流通股的減持可能要用三至五年時間完成,但哪個企業先減和哪個企業後減,則不必由政府或管理層統一規定。從原則上說,凡是發起人的股份達到三年以上時間的,其股票都可以進入減持程序,但只有流通股股東對減持方案的認同率達到流通股股本的51%以上的,纔可以進入減持程序,流通股股東的認同率越高,在全國減持順序的安排上就越靠前,這實際上意味著整個減持進程將由市場和投資者來自行把握,從而在本質上體現股份經濟的市場決定原則和股東決定原則,並把減持過程與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過程、上市公司的股權革命過程以及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過程有機地協調起來和銜接起來了。可以肯定,按照這樣的思路而制定的國有股減持方案將會是一個深受市場歡迎的方案,也將是一個能夠實現政府、市場、企業和投資者多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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