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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市場最大的風險存在於上市公司』,這幾乎已成為常識。如何排除這一隱患,監管層一直在努力,卻缺乏行之有效的辦法,也沒有實質性的績效。於是,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獨立董事制度,便成為監管層祭出的重要法寶。日前,中國證監會發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明年6月30日前都要建立獨立董事制度,董事會成員中的獨立董事要達到三分之一以上。
這一舉措真能解決上市公司存在的大量問題?著名經濟學家、北京邦和財富研究所所長韓志國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並不是單純地引入幾個人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要引入一種與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的體制和新的機制,是為了在上市公司中建立一種有效的財產制衡和利益激勵機制,只有從這樣的角度來認識獨立董事制度,纔能確保獨立董事革命成為管治革命而不是裝飾革命。
韓志國認為,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是借鑒國外特別是美國的經驗而引入的,在國外實施獨立董事制度的國家中,美國相對比較成功。但把美國實施獨立董事制度的狀況與我國的現實相比較,卻可以看到這二者間的重大差異。也就是說,在我國推行獨立董事制度還存在著一些重大障礙。
一、國外的獨立董事制度是建立在股權革命的基礎上的,股權革命從根本上改變了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控制權結構,使得上市公司的治理更加市場化。由於絕大多數上市公司的股權都非常分散,不存在『一股獨大』現象,因而上市公司的意志往往是眾多股東的『合意』;由於股權全部是可以流通的,容易變現且處於此消彼長狀態,因而很少有長期不變的穩定持股者;無論是一級市場還是二級市場的投資者,都以利潤為導向來調整持股結構,因而可以形成市場化的社會評價機制和『用腳投票』與『用手投票』相結合的股權制衡機制。而在我國,上市公司中66%的股票是不流動的,53%的股票為國有股,在國有股基本處於行政支配並且沒有一個既定的市場目標和盈利目標的情況下,獨立董事究竟如何應對如此強大的行政力量和行政機制,確實是一個難題。
二、國外的獨立董事制度是建立在經營者革命的基礎上的,社會經濟中存在著一個比較廣泛而有效的企業家市場,在這樣的市場上,獨立董事大都具有企業家的素質,其選任有一個比較順暢的市場機制和市場手段,市場選擇和市場競爭使得聲譽機制得以形成和發揮作用,並促使獨立董事能夠在這些機制的約束下忠實地、謹慎地履行其職能。但在我國,統一的和有效的企業家市場並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保證獨立董事的素質,如何有效地進行獨立董事的選擇,如何使獨立董事在聲譽機制的約束下勤勉地為上市公司服務,都將是變數很大的問題。
三、國外的獨立董事制度是建立在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上的,由於沒有監事會制度,因而獨立董事在很大程度上是履行二元制下的監事會的功能。而我國的公司治理實行的是二元體制,獨立董事的功能與監事會的功能有著許多交叉之處,在這種情況下,是弱化監事會的功能還是強化其功能,怎樣在法律上和實踐中協調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關系,也將面臨著艱難的選擇,搞得不好,公司內部的掣肘因素就會大於協調因素,形成不利於公司發展的負面效應。
四、國外的董事會與經理層是分立的。而在我國許多上市公司中這二者是交叉的,董事長兼總經理、董事兼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現象十分普遍。這種狀況,不但使得獨立董事的首要功能———監督和制約經理層受得很大限制,而且還會在實踐中導致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尊崇演變為對公司經營者———總經理的尊崇,從而使獨立董事的功能和作用在實踐中大打折扣。
五、國外獨立董事作用的有效發揮是建立在其在董事會中具有明顯的群體優勢和表決權優勢的基礎上的。1999年,美國的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的比例就高達62%。而在我國,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只佔三分之一以上,屬於弱勢群體,雖然《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中允許獨立董事向社會公眾股東征集投票代理權,但在大股東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中佔有股權優勢和人數優勢的情況下,獨立董事是很難有效地發揮作用的。在這方面,應當考慮在上市公司中引進獨立董事的同時引入累積投票制,同時限制單個股東的董事數量,以逐漸改變『一股獨大』在董事會中的負面效應,以逐步形成合理的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
六、國外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傳遞制度是比較健全的,這種健全的信息制度能夠保證獨立董事獲得及時、客觀和准確的信息,從而公正地和有效地開展工作。我國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傳遞制度還都很不健全,在社會信用體系和信用機制都還很不完善的情況下,如何保證經理層向獨立董事及時提供真實而有效的信息,從而使獨立董事能夠客觀地、公正地進行決策,也將是一個難題。
七、國外的獨立董事在公司一般不領取報酬,而只領取董事津貼和會議費。由於擔任大公司的獨立董事可以提高自己的社會聲譽,並且可以為自己創造更大的發展空間,因而獨立董事的工作積極性還是可以保證的。但在我國,這個問題的處理卻有相當難度。由於獨立董事大都屬於社會兼職,因此,如果上市公司提供的津貼和會議費達不到『充足利益率』的程度,那麼獨立董事就很難有積極性去從事責任很大的工作;反之,如果這種津貼和會議費過高,導致獨立董事對其形成依賴,那就很難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同時,獨立董事的活動經費問題也值得關注。如果獨立董事一年只來上市公司兩次,每次一周多時間,那就可以完成中國證監會規定的15個工作日的指標,但卻無法保證獨立董事工作的時效性;但如果獨立董事每月都來上市公司,則上市公司將要付出高昂的成本,這將會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財務費用。
八、國外的獨立董事大都具備相當的經濟實力和財產實力,社會也有著一整套的董事保險體系,這使得獨立董事在行使權利時有能力承擔責任,從而形成權利與義務相對稱的獨立董事運作機制。而我國的獨立董事大都由知名學者擔任,他們的企業管理和資本運作的實踐經驗都比較欠缺,在賦予其較大權力的同時,卻大都不具備賠償損失的責任能力。權利能力與責任能力的不對稱是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必須面對的一個突出特點。加上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還很不健全,這就使得獨立董事承擔風險的能力更加薄弱,在這種情況下,獨立董事的自我約束機制的建立也將是一個相當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如何保證獨立董事能客觀地、公正地行使自己的職權,也還有很多的事情要做。
韓志國指出,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的引入是一個具有革命性意義的舉措,但要真正完成獨立董事革命,還必須有一系列配套的社會條件和市場條件。在這些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期望獨立董事制度會起多麼重要的作用,既不客觀,也不現實。目前整個社會對獨立董事制度的期望值太高了,應當適當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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