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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國家計委頒布施行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又給了消費者一項保護自己的權利。但是規定頒布施行一個多星期了,到現在還有讀者給記者打來電話詢問規定細則。本報在某外企工作的讀者李小姐就對記者說:『規定中的13種價格欺詐行為太不明確了,沒有清楚地告訴我們什麼是、什麼不是,理解起來很費勁。』
的確,很多消費者都反映『規定太含糊,不好理解』。在某大學當老師的讀者黃先生說,規定應該再詳細一些,明確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比如應該明確要求打折必須標明是全場還是部分商品,要不就乾脆規定不許標『出廠價』、『最低價』什麼的,因為這些都是消費者無從考證的,只能是商家怎麼說怎麼是,消費者怎麼拿規定保護自己?
要說消費者迷糊,商家還委屈呢,被投訴了還不知道自己錯在哪兒。好幾個商場企劃部的負責人都對記者說:『國家規定太含糊了,我們只能按自己的理解為標准,但是如果顧客有自己的理解而也符合規定,投訴我們也沒辦法,我們自己覺得太冤了。』某商場的朱先生說,他們只能參照報紙上對規定的一星半點兒的解釋來組織促銷活動。城西某商場的劉小姐對記者說:『我現在策劃促銷活動都戰戰兢兢的,特別怕違反規定。但規定很籠統,因此很難判定自己的對與錯。』
對於規定的『含糊』,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政府人士表示,的確是這樣,規定應該更詳細些,否則就連執法部門也很難裁定被投訴的商場是否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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