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推行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
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對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代碼號碼和編碼規則進行了明確。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爲12位,編碼規則爲:第1位爲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11代表電子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號碼爲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公告同時明確,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製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