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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時數月狀告銀行屏蔽房屋信息
上庭瞬間被迫撤訴
因名下房屋的公示信息“被屏蔽”,小陳怒告銀行。但在法庭上,銀行拿出的證據卻表明,小陳的訴求並不成立:他的房屋信息完全可以查到。這一情況出乎小陳意料,當庭表示,若真是如此,他將撤訴。記者今日獲悉,十幾天後,小陳向法院遞交了撤訴申請。也就是說,這起前前後後折騰了幾個月、各方面都付出了許多成本的案子,最後卻以這樣一種“烏龍”的方式結束,爲什麼呢?
房產信息遭遇“屏蔽”
今年6月,小陳在朝陽區買了一套房,因積蓄有限,他便又以這套房屋作抵押,向A銀行申請了230萬元的貸款。之後,小陳便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正常還款。
但隨後,小陳在向B銀行申領信用卡時,卻出現了問題。業務員在通過銀行的最高額抵押查詢系統覈實小陳房產的真實性時,在該系統中只能查到房屋的產權證號,房屋的所有人、面積、抵押情況等自然信息全都無法看到,僅顯示爲“房屋正在被業務引用”。
“他還特意拍了張查詢頁面的照片給我。”小陳說,“當時業務員跟我說,這是之前貸款的銀行把信息屏蔽了,你得找他們協商。”
原本只是想申領信用卡,卻沒想到意外發現了大問題。房子的事可不是小事,據小陳說,他急忙先去了朝陽區房管局,但也沒有成功查到自己房屋的公示信息。這更使他認爲,自己的房產信息出了問題,是A銀行的屏蔽所造成的。
小陳找到了A銀行。“當時他們支行領導說可以幫我申請提前還款,但是不能提前解除屏蔽。”小陳說,當時另一位業務員也向他解釋稱這是銀行的規定,之所以屏蔽房產信息,是爲了防止房產被二次抵押,“什麼時候您還完款什麼時候才能顯示”。
被告意外拿出證據
小陳不滿意這樣的答覆,將A銀行某支行訴至豐臺法院,要求對方解除對自己名下房屋信息的屏蔽。10月13日,案件在豐臺法院開庭審理。
爲了應對訴訟,小陳還特意聘請了律師。
但在開庭時,A銀行卻直接拿出了證據,說他們在開庭前一天專門去了朝陽區房管局,以支行和自然人兩種身份分別向房管局現場提出了查詢申請,並都順利查到了小陳房產的相關信息。
這一變故出乎了小陳的意料。在法庭上,他反覆強調自己7月份確實曾到房管局進行過查詢,卻並未查到自己的房屋信息。但在法官向小陳覈實他前往的具體日期時,小陳卻含糊稱“記不太清了”,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他確實曾前往房管局查詢過。
面對A銀行提交的書面證據,自己的主要訴由瞬間瓦解,小陳有些措手不及。在和律師簡單交流了一番之後,小陳表示會再去房管局覈實情況。“我不知道銀行是不是這幾天解除了屏蔽,無論怎樣,我的訴訟目的達到了。”
開庭是在10月13日,到26日下午,小陳向法院提出了撤訴申請。但他並不願意接受採訪。
而A銀行一方也不願對案件作出迴應。
不是屏蔽是業務引用
那麼這起看起來有些“烏龍”的案件到底是怎麼產生的?銀行到底是否擁有“屏蔽”房屋信息的權限呢?
“這種情況確實可能存在,但這並不是屏蔽。”朝陽區房管局的工作人員解釋道,爲了防止“一房二抵”、“一房二賣”等情況的出現,在銀行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業務時,這套房屋就不能再同時辦理其他業務,“就像一個蘿蔔一個坑,這家銀行先佔上了,這個坑就沒有了”。
小陳遇到的“房屋信息被引用”就是這樣的情況。房管局工作人員表示,銀行的引用會持續整個貸款申請的過程,依照規定,房屋抵押登記辦理完成後,引用纔可以解除。“但這需要在業務辦結後,銀行向我們提出申請,經過審覈纔可以解除。”房管局工作人員表示,如果小陳在申請信用卡時,貸款業務還沒有辦理完畢,在系統中查詢時,信息就仍處在被引用的狀態。
但在工作中,房管局也確實常遇到銀行爲了控制風險,沒有及時將引用解除的情況,“如果碰到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直接聯繫貸款的銀行,要求他們辦理解除手續”。
不過,即使是在信息引用期間,房屋信息也並非就此“消失”,當事人如果有查詢需求,依然可以在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後,到各區縣的房管局服務大廳查詢房屋信息。但在小陳申請信用卡時,工作人員僅通過相關係統進行了查詢,結果造成了誤會。
對這起“烏龍案”,人們現在看到的是結果,而原因,除原被告各有說法外,它給大家的啓示至少應有這樣二點:溝通交涉中,一定要把問題弄清;若打官司,一定要作好充分準備,要有充足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