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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日前下發的關於允許內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的通知明確,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發、生產和銷售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體現民族精神、內容健康向上的益智類、教育類、體感類、健身類遊戲遊藝設備。
通知說,根據《國務院關於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可複製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的要求,文化部負責將“允許內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經文化部門內容審覈後面向國內市場銷售”的改革試點經驗,於2015年6月30日前在全國範圍內推廣。
通知所稱遊戲遊藝設備,是指通過專用設備向消費者提供遊戲內容和遊戲過程的電子、機械類裝置,包括營業場所使用的電子遊戲機、與電視接收機設備配套使用的電子遊戲機及手持類電子遊戲機等,不包含用於出口銷售的遊戲遊藝設備。嚴禁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存在安全隱患的,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遊戲遊藝設備面向國內生產和銷售。
根據通知,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覈工作。從事遊戲遊藝機生產和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內容審覈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已取得《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覈批准單》的遊戲遊藝設備可以面向全國銷售,異地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重複審覈。
通知要求,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內容自審制度,並加強對審覈人員的培訓。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的內外資企業,應當每年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內容除向工商行政部門報送的外,還應當包括銷售數量。未建立內容自審制度、未按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可以將其列入文化市場經營異常名錄。遊戲遊藝設備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將其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