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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2日從財政部瞭解到,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聯合發佈通知,將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擬在各地選擇一箇中心城市開展試點。
根據當日發佈的《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爲確保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平穩實施,擬在各地選擇一箇中心城市開展試點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全市試點,各省、自治區分別選擇一個人口規模較大且具有較高綜合管理能力的試點城市。
通知明確,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爲2400元/年(200元/月)。試點地區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併爲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爲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通知進一步明確,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試點地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由保監會研發並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佈的適合大衆的綜合性健康保險產品。待產品發佈後,納稅人可按統一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稅務部門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