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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獲悉,從今年4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1680元調整爲1850元,每小時9.7元調整爲10.6元;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16.8元調整爲18.5元。本輪調整,將使各類新入職職工、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以及小時工、鐘點工和靈活就業勞動者直接受益,同時帶動企業職工工資水平整體提高。
據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勞動關係處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本市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均適用最低工資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也要依照相關規定執行。最低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用人單位包“食宿”,仍應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並按規定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和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支付的崗位津貼,以及集中供熱採暖補貼、高溫天氣期間按規定發放的高溫津貼、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福利待遇均不能作爲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可以撥打人力社保諮詢電話12333或直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投訴。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