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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等文件精神,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放大作用,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向有融資需求的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設立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金)。爲保障風險補償金高效、規範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小微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註冊並從事實體經濟運營,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規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
第三條中小微企業貸款是指合作金融機構向中小微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類項目貸款。重點支持合作金融機構向無抵押、無質押、無擔保的中小微企業發放的信用貸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的中小微企業發放的首筆貸款。中小微企業貸款的單筆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5億元。
中小微企業貸款必須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不得用於轉貸、委託貸款、併購貸款、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貸款,以及參與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中小微企業貸款不包括房地產公司貸款、融資平臺公司貸款和非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貸款。
第四條合作金融機構是指與市金融局簽訂合作協議的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和興農貸款公司等。
合作金融機構原則以當年貸款增速較上年貸款增速提升2個百分點以上等爲開展合作的基本條件。具體條件由市金融局根據各金融機構上年貸款增速和貸款餘額等,在合作協議中確定。
市金融局向中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達到全市中小微企業平均不良貸款率的合作金融機構提示風險;對不良貸款率超過5%的合作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暫停合作或停止合作。
第五條風險補償金首期規模爲60億元,由市財政、濱海新區財政和其他區縣財政籌集,建立風險補償資金池,由市財政局設立專戶管理。風險補償金補償範圍爲合作金融機構中小微企業貸款本金按法定程序覈銷額的50%。風險補償金具體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和《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償補貼資金歸集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合作協議與貸款
第六條市金融局與合作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合作金融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合規經營,服務效率高,信貸審批流程先進,風險防控能力強,擁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和適用的中小微企業貸款產品。
(二)合作金融機構總部對我市行政區域單獨增加信貸規模,並確保在每季度初按計劃落實到位,承諾在我市行政區域當年貸款增速達到合作協議約定的水平。
第七條中小微企業應主動與銀行對接,自主提出貸款申請,加強企業管理和財務管理,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合作金融機構應獨立審覈和發放貸款,搞好企業融資服務,提高管理效率,防範貸款風險。
合作金融機構向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後,通過天津市中小微企業風險補償金貸款備案系統向市金融局進行備案。市和區縣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合作金融機構發放中小微企業貸款的具體貸款事項。
第八條對於銀行業合作金融機構每月達到合作協議約定貸款條件的,按照其每月新增貸款餘額,由市金融局委託市財政局配比2%的風險補償金存款存入合作金融機構,該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利息收入歸入風險補償資金池。
第三章 貸款損失補償與監管
第九條合作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54號)等有關規定,保證貸款風險分類準確、信息完整。定期並及時對貸款質量進行分析,就五級分類下調等事項向市金融局提交貸款質量報告。
合作金融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覈銷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財金〔2013〕146號)有關規定,按法定程序覈銷不良貸款。按照覈銷不良貸款本金實際損失的50%,向市金融局提出風險補償申請,並提交相關法定覈銷憑據。
第十條市金融局委託天津津融投資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津融集團)對風險補償申請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書,報市金融局複審並經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領導小組審覈批准後,由市財政局按照覈准的額度將風險補償金撥付到津融集團專用賬戶,津融集團在3 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合作金融機構。風險補償金支付後,津融集團提交覈銷方案,經審定批准後,由市財政局按程序覈銷。
第十一條津融集團和合作金融機構對已覈銷的呆賬繼續保留追償的權利,並對已覈銷的呆賬、貸款表外應收利息以及覈銷後應計利息等繼續催收。清收所得按照雙方實際損失承擔比例返還風險補償金專戶。
第十二條合作金融機構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風險補償金的,一經查實,全額收回已存入的風險補償金存款,取消其合作金融機構資格,3年內禁止其申請補助資金及其他政策性資金。
對騙取、挪用銀行貸款的企業,永不納入貸款風險補償範圍,取消對其各類政策、項目和資金扶持,並通過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分工
第十三條成立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金融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中小企業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天津保監局和市審計局爲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職責:組織研究和審議完善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確定全市貸款增速年度目標任務;批准風險補償和不良貸款覈銷事項;協調合作金融機構總部及其他有關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市金融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天津保監局爲辦公室成員單位。辦公室日常機構設在市金融局。
市金融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和成員單位之間的協調工作;負責與合作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議;複審合作金融機構不良貸款風險補償申請並報領導小組批准;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歸集風險補償金,管理風險補償資金池,向合作金融機構配比存入風險補償金存款,委託津融集團支付風險補償金,覈銷風險補償金損失。
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規範引導商業銀行、租賃公司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相關工作,爲合作金融機構在我市行政區域增加信貸規模提供幫助,並督促考覈其完成合作協議約定的貸款增速。
市公安、司法部門負責依法保護風險補償貸款的債權,依法打擊騙貸、逃廢金融債務行爲,配合追償和處置風險補償貸款形成的不良資產,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市審計局負責風險補償金使用的審計。
津融集團作爲領導小組辦公室授權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向合作金融機構代理支付風險補償金,代持與支付的風險補償金相對應的不良貸款債權,按照債權比例將清收所得返還風險補償資金池。津融集團應成立專門團隊配合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各區縣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工作組,按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中小微企業貸款協調工作,解決銀企對接有關問題,管理本區縣的風險補償金,落實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合作金融機構成立由行長(總裁、總經理)任組長的工作組,積極向總部申請中小微企業專項信貸規模,確保完成合作協議約定的貸款增速,協調配合全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