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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1月7日發布《關於加強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風險防控工作相關事項的通知》,就私募債券的部分風險防控方面,要求『個人等三類投資者不得購買』。該通知自1月8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以下簡稱『私募債券』)發行人應設立獨立於發行人其他賬戶的私募債券資金專戶(可以與償債保障金專戶為同一賬戶),用於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及本、息償付。私募債券受托管理人應通過協議等相關安排實現對專戶資金使用情況的查詢和監控。
通知同時明確,私募債券承銷商及相關證券公司應進一步加強私募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個人投資者、針對個人投資者的非主動管理的金融產品以及全部資金僅用於購買單一私募債券的金融產品、有限合伙企業,不得作為私募債券合格投資者。已持有私募債券的上述投資者可以持有或賣出私募債券,但不得繼續買入私募債券。
通知明確,在私募債券付息日、到期日(包括提前到期),如私募債券待償本、息仍未全額兌付的,受托管理人應督促發行人在私募債券付息日、到期日後的2個工作日內,通過上交所網站向私募債券持有人披露相關信息;受托管理人應在督促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同時,就相關情況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應在私募債券付息日、到期日後的5個工作日內,代償剩餘逾期待償本、息及其他擔保責任范圍內的款項。
通知明確,私募債券承銷商應關注私募債券融資規模、成本與發行人盈利水平的匹配程度,鼓勵私募債券發行人根據企業自身承受能力進行融資,控制財務風險。承銷商應在私募債券申請備案時,對私募債券融資規模、預期利率水平與企業財務狀況的匹配性進行專項核查,盡職調查報告中應包含相關核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