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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今日在其官方網站發佈《關於印發做好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意見指出,對用量小、市場供應短缺的藥品試點國家定點生產、統一定價。
通知指出,爲保障人民羣衆常用低價藥品供應,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中醫藥局制定了《關於做好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同意。
《關於做好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的意見》全文如下:
保障羣衆基本用藥、安全用藥,維護人民健康權益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和任務,是重大民生工程。一直以來,部分常用低價藥品出現供應不足甚至斷供的情況,不能滿足患者用藥需求。爲做好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部門協作
做好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需要多部門協作配合。國家建立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中醫藥局等部門共同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明確任務分工,各司其職,及時研究解決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防止和避免藥品供應不及時甚至斷供情況的發生。各有關部門從原料生產、註冊審批、價格管理、採購供應、臨牀使用、醫保支付、質量監管、監督檢查等多個環節,健全和完善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政策,調動企業和醫療機構生產供應、配備使用常用低價藥品的積極性。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做好本地區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
二、改進價格管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從政府定價範圍內遴選確定國家低價藥品清單,並實行動態調整。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方式,取消針對每一個具體品種的最高零售限價,允許生產經營者在日均費用標準(另行制定)內,根據藥品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或調整零售價格,保障合理利潤。各地可根據日均費用標準,確定本省(區、市)定價範圍內的低價藥品清單。對因成本上漲或用法、用量發生變化導致日均費用突破低價藥品控制標準的,要退出低價藥品清單,重新制定最高零售指導價格。對用量小、市場供應短缺的藥品試點國家定點生產、統一定價。
三、完善採購辦法
對納入低價藥品清單的藥品實行以省(區、市)爲單位的集中採購。省級藥品集中採購機構將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生產企業直接掛網,由醫療機構網上採購交易。優先從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版)》(GMP)認證的企業採購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從符合資質的配送企業中選擇規模大、覆蓋面廣、配送率高、服務好的企業承擔統一配送任務,保證配送企業經營利益。對納入國家定點生產的藥品,要加強政策引導,提高配送集中度。各地要定期在採購平臺上公佈本地區註冊的藥品配送企業名單,包括通過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認證、供貨能力、配送到位率和信譽等指標,爲藥品購銷雙方選擇和評價配送企業提供服務,完善社會監督。
四、建立常態短缺藥品儲備
進一步完善醫藥儲備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兩級常態短缺藥品儲備。中央醫藥儲備以用量不確定的短缺藥品爲主,地方醫藥儲備以用量確定的短缺藥品爲主。衛生計生、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中醫藥等部門組織篩選儲備品種、合理確定儲備數量,安排收儲資金,保障短缺藥品儲備及時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