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今天(24日)分組審議了廣告法修訂草案。審議過程中,關於菸草廣告、公益廣告、廣告代言等內容成爲討論焦點。
此次爲廣告法修訂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安建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向大會作彙報時說,在常委會審議和徵求意見中,對菸草廣告有兩種不同意見。
安建:一種意見認爲,爲了保護人民健康、預防青少年吸菸,應當全完禁止菸草廣告;另一種意見認爲,修訂草案的規定已經國務院有關方面反覆研究論證,不易完全禁止。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的基礎上對菸草廣告作出更爲嚴格的限制。
根據修訂草案,禁止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衆傳播媒介和形式發佈或者變相發佈菸草廣告;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和學校的建築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菸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菸草廣告、櫥窗菸草廣告。
分組審議中,李玲蔚委員說,從目前來看,與原來的廣告法相比作了很大補充,列舉了很多的“禁止”和“不得”,但通過列舉形式來禁止菸草廣告不能真正起到全面禁止的作用。
李玲蔚:菸草廣告,尤其是對青少年的影響和危害極大,而且對擴大我國菸民數量也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建議在現行廣告法修改的基礎上,不如採用“全面禁止所有菸草廣告”,這樣對後面的執法和處罰更有參考依據,否則,執法難度還是很大的。
分組審議中,建議全面禁止菸草廣告的委員不在少數。陳竺副委員長髮言中提到了一個背景就是《國際菸草控制框架公約》。
陳竺:我們國家在2003年時已經簽署了《國際菸草控制框架公約》,而且2006年1月9日在我國正式生效,《公約》第13條要求締約國應於公約生效後五年內實現廣泛禁止所有的菸草廣告促銷贊助。現在的列舉法也是相當的不錯,但是還難以窮盡;
也有委員表示,贊成全面禁止,同時也表示,我們國家有很多地區包括當地農民靠菸草業爲生,國家對菸草的禁止在兩者之間進行權衡,儘量地把菸草的毒害降到最低限度和最低人羣之內。
關於公益廣告的相關規定,草案二審稿中有所增加。
安建:大衆傳播媒介有義務發佈公益廣告;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按照規定的版面、時段、時長髮布公益廣告。
分組審議中,多數委員表示贊同。陳蔚文委員表示,應該把這個規定公開。
陳蔚文:我建議把規定公開,第一,能讓我們知道(播出的時長)是不是足夠?第二,讓羣衆監督,是不是規定的版面上有,比如說,規定了版面,我看版面上有多少公益廣告?報紙一小塊豆腐塊大都沒有?讓羣衆來監督。媒體包括網絡,網絡裏的廣告跳出來的多的很,公益廣告爲什麼不能跳出來呢?電腦上的廣告肯不可以考慮進去,變成發展趨勢。
對於廣告代言,草案一審稿中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薦證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此次二審稿中,將廣告見薦證者刪除,對此周天鴻委員建議應該恢復。
周天鴻;因爲廣告代言人蔘與廣告活動也要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這次廣告法的修改有一個亮點就是規定了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我希望修改稿還是保留這個特點。
對於違法虛假廣告的處罰力度,陳喜慶委員表示,應該以違法所得作爲處罰基礎,從而加大處罰力度。
陳喜慶:因爲法律責任對於法律的貫徹和落實至關重要,但是現在修改稿所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內容,延續了1994年廣告法的基本內容,處罰力度與以前相比並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比如在罰款方面,仍然以廣告費用作爲罰款的基數,但是與虛假廣告的非法所得相比,廣告費用有時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因此以這個標準進行罰款,對違法廣告主和廣告相關方可能達不到懲罰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