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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昨日發佈,起草人之一尹飛教授表示,《條例》主要功能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完成登記就意味着國家對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內容依法進行了確認;維護不動產交易的安全,爲市場交易提供了根本保障;統一各種不動產登記,方便當事人。
說熱詞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昨日正式出爐。昨天,記者專訪了《條例》起草工作的主要參與人、國土資源部不動產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央財經大學不動產法研究所所長尹飛教授,對於《條例》亮點、影響等諸多問題作了深入解讀。
【房產稅】可提供信息平臺
廣州日報:有人說《條例》出臺或與房產稅有關,您有何看法?
尹飛:客觀上說,不動產完成統一登記以後,將來如果徵收房產稅的話,確實可以提供一個更爲方便的信息平臺。但是我並不認爲條例出臺與房產稅徵收間有着必然聯繫。如前面所言,不動產登記制度旨在維護交易安全、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其並非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工具,也不應把不動產登記看成稅務機關收繳稅收的手段。同樣,也不好說條例出臺後房產稅徵收將是下一步的工作。因爲如果只是考慮徵收房產稅的話,現在的房屋登記本身已比較完備,只要把全國房屋登記信息聯網即可,根本犯不着做不動產的統一登記。
事實上,目前上海、重慶已有房產稅試點,這充分表明,沒有不動產統一登記,並不影響房產稅的徵收。不動產的統一登記主要是要把房屋以及農地、林地、草原、宅基地等各類土地以及海域統一到一個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所以我個人理解,不動產統一登記主要是爲了方便人民羣衆辦理登記、統一登記規則,與房產稅沒有必然的聯繫。
【降價潮】不會導致拋售房屋
廣州日報:有人預測,《條例》出臺可能引發官員拋售房子,您認爲是否會帶來房地產市場的“降價潮”?
尹飛:不動產統一登記後,登記信息更爲齊全、相關部門查詢更爲方便,客觀上會爲開展反腐敗鬥爭提供了更爲便利的條件。但條例本身與反腐並沒有直接的關係,條例也沒有這方面的立法目的。官員拋售房子,可能與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建立、與反腐力度的加強更具相關性。因此,單純的統一登記,不可能導致房地產市場的“降價潮”。
【以人查房】不允許隨意查詢
廣州日報:《條例》全文未見“以人查房”。此前,有聲音認爲《條例》有助於反腐,您怎麼看?
尹飛:《條例》明確,並非什麼人都可以查,爲了維護交易安全,涉及到產權狀況的時候,才能去查。反腐是非常必要的,但登記查詢必須依法進行。個人的財產狀況屬於隱私的範圍,允許“以人查房”,意味着對隱私的侵害或限制。有人不適當地把登記查詢和反腐聯繫起來,甚至很多人認爲不動產登記就是和官員財產公開結合在一起的,其實二者是不同制度。我個人也多次呼籲對官員的財產公開進行立法。但在法律明確對官員的財產公開義務進行規定之前,其仍然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不可能允許其他人隨意進行查詢。當然,按照現行法律,有關機關依法偵查或者調查時,當然有權進行查詢;登記機構也負有協助的義務。
標誌房地產進入存量調整階段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不動產登記條例,本身並非調控,但標誌着中國經濟包括中國房地產進入存量調整階段。對於普通人來說,不動產登記可能意味着公民擁有房屋情況的“透明”。未來藉助不動產登記條例,政府的稅基將逐漸從交易環節過渡到持有環節。不動產登記條例落地後,房產作爲過去十年財產主要藏匿形式的選擇將出現變化。不僅灰色部分資金進入房產的可能性降低,正常投資房地產的選擇也將可能對未來稅費提高的預期而都會減少房產的持有量。
看咱家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2日正式公佈。離明年3月1日實施,還有三個多月。趁這段時間,我們可以自己普及一下不動產登記是啥子,有啥用。就從咱們的家說起吧。
房地統一
最直接最緊要
對城裏人來說,不動產統一登記,最直接的是房地統一。我們經常說房地產,其實房產、地產是兩碼事兒。按國際標準,只有地產沒有房產,所謂的不動產是指地產及其上面的建築物。因爲在物理世界,只有土地“不動”。因此,不動產登記,讓土地管理部門“牽頭”做,還是有道理的。
我國情況特殊。按憲法,我國城市土地是國有制。我們的普通商品房,房子是所有權,土地是使用權。大家知道,國有土地使用權有70年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原則上規定住房70年後,土地使用權自動延期——儘管缺乏細則,也不清楚是不是免費。
在物權法各細則中,有前提意義的是《不動產登記條例》(現在加上了“暫行”二字)這部條例,統一登記當然包括房產與地產的統一。
有房子的人,都特別珍惜自己的房產證,但從法理上說,“地產證”更牢靠。沒有“地本”的房本,那是相當虛幻的。爲了老百姓切身利益着想,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就是要落實物權法要求,包括推動房產與地產統一,就是變成一個本本。這就是法學家們經常說的“不動產登記核心要件是登記簿”的意思。
農村土地
即將“活”起來
對於我們國家來說,最大一筆不動產,在城市的環路以外——廣大農村地區。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在流轉、交易、抵押等方面市場空間尚未打開。相對於城市房地產,農村土地可交易性差,自然在“價格”上沒優勢。
但價格上沒優勢,不影響價值上有絕對優勢。物權法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在法律上界定了農村不動產的範疇,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海域等,就是山水林田湖。
您會說,可是農村不動產交易性太差呀。對,但《條例》就要改變這一點。以農村承包地爲大頭,農村宅基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改革,會使農村土地“活”起來,使農民獲得更多財產權。而這些改革的前提,就是明確的權屬關係,也就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就是要明確這塊玉米地是誰家的,把權屬證書發到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人手裏,這塊地才能更順利、完整地流轉,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才談得上清晰分離。土地流轉、農地“入市”就具備了前提條件。這樣,農村不動產就值錢了。
您可能動心了。但還是得告訴您,“小產權房”不得進行不動產登記。
查房反腐
鋤頭不是武器
《條例》出臺,關於“以房查人”“查房反腐”的話題不免又熱起來。對此,我們內心相當矛盾:一方面,我們很想一路暢通無阻,想查誰就查誰,把那些貪官污吏、房嬸房叔統統揪出來;可另一方面,我們又擔心自己及父母子女住地全部地理座標、門牌號碼甚至戶型結構、臥室客廳結構都被公之於衆。
這種矛盾可以理解。因爲堅持“查房反腐”的人,可能是病急亂投醫,是沒有辦法的辦法。要依法治國,治貪也要依法。一部法規的生命力在於法理依據和法源。物權法未賦予不動產登記“反腐”功能。
但我們的世界從來都不像法學講義那樣講邏輯。我們知道《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沒有“反腐”法律功能,但老百姓就希望它發揮“反腐”作用,因爲“陽光立法”或“陽光法案”缺位。比如:《條例》可以發揮“反腐”功能,相當於把鋤頭當武器。再好的鋤頭,打鬼子也不如槍炮。這槍炮就相當於官員財產申報法。當然,得慢慢來,而不動產統一登記,確實是今後一系列法治建設的磚,而且是第一塊磚,心急吃不了熱豆腐,我們得耐心一些,先用鋤頭把莊稼種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