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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間,我國溼地面積減少了339.63萬公頃,接近於一個海南省的總面積。記者走訪的溼地管理部門、基層保護區等認爲,我國溼地資源面臨嚴重退化,保護形勢異常嚴峻,其中全國性溼地保護法律缺失、經濟社會發展與溼地保護長久“失衡”已成爲溼地生態保護中主要障礙。他們建議,我國當儘快出臺全國溼地保護法,在着力修復溼地、嚴防溼地過度開發利用同時,提升羣衆的溼地保護意識。
10年丟掉一個海南人爲“爭地”成最大威脅
國家林業局第二次全國溼地資源調查結果表明,作爲國家重要生態資源的溼地,在10年間減少了339.63萬公頃,這已經接近我國海南省的總面積。而溼地生態快速退化的後果則是,其重要的生物多樣性保持、水源涵養、氣候調節等功能大幅喪失,對我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農業生產安全、自然災害防護等構成威脅。
記者近日走訪黑龍江省近20個重要溼地發現,由溼地面積萎縮、功能退化所帶來的消極影響正在顯現。在小興凱湖溼地,由於長期受到支流污染,水體已經呈現初步富氧化狀態,這對興凱湖整個水體功能、溼地自然生態帶來嚴重影響。目前,國家正在投入大量資金治理興凱湖的水域污染,但小興凱湖溼地仍“久治難愈”,“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代價沉重。
國家林業局溼地管理部門表示,溼地資源面臨的威脅呈增長態勢,人類活動和改變溼地用途是主要原因,溼地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矛盾十分突出。林業部門的調查表明,威脅溼地生態狀況的主要因子爲污染、過度捕撈和採集、圍墾、外來物種入侵和基建佔用,其影響頻次和麪積都在增加。
記者採訪瞭解到,人與自然“爭地”現象目前在溼地保護區域普遍存在。目前,不僅溼地保護區內私建濫建的行爲仍未阻絕,許多農民在溼地邊緣區域“拱地頭”的行爲更廣泛存在,對溼地生態構成威脅。
“護溼”法律缺失和利用“失衡”成主要阻礙
記者採訪的國家、地方各級溼地管理部門共同反映,缺乏全國性溼地保護法律和開發利用矛盾突出是目前阻滯溼地生態保護的主要障礙。
首先,全國性的溼地保護法律長久缺失造成基層執法“疲軟”,難以對破壞溼地行爲形成有效約束力。目前,我國已有多個省份出臺了地方法規,國家林業局也於去年執行《溼地保護管理規定》,對各地破壞溼地行爲產生一定作用。但黑龍江省許多基層溼地管理部門表示,當前基層對改變溼地用途、“拱地頭”等行爲依照《黑龍江省溼地保護條例》等地方法規處理,處罰力度十分有限,難以對違法者產生震懾作用。
國家林業局溼地管理中心主任馬廣仁說:“國家林業局去年公佈的《溼地保護管理規定》作爲行業性規定,在林業部門可以起到作用,但對其他部門約束力較小。當下,溼地保護急需一部全國性溼地保護法律的出臺,消除多部門在溼地資源中的利益考慮,依法對溼地自然生態進行保護。”
其次,溼地利用與保護矛盾突出,科學規劃缺乏誘發多地出現“爭地”衝動。專家指出,目前溼地仍在我國的國土分類中被列爲“未利用地”,尚未被列爲單獨的可不開發利用的土地類型。馬廣仁表示,當前我國溼地利用方式有養殖業、種植業、加工業和生態旅遊業,“在很多情況下,我們的利用是過度的,超出了環境本身的承載能力,所以使得溼地退化”。
記者走訪多地瞭解到,目前多地溼地保護區域內的開發利用已超出“有效利用”的範圍。部分地區在接近溼地核心區開闢的旅遊景區使其逐漸失去宣教功能,大量遊人涌入產生的垃圾對溼地自然生態造成破壞。在黑龍江三江平原腹地一處溼地自然保護區,因附近農業生產對流經河流的過度利用,保護區內溼地正逐漸呈現“旱化”趨勢。東北林業大學溼地保護專家於洪賢說,如不能及時破除這些人爲影響因素,那麼脆弱的溼地生態將有可能很快消失。
專家呼籲溼地立法保護和有效利用
溼地保護專家和溼地管理部門表示,國家應儘快出臺全國性法律讓溼地保護“有法可依”;同時應儘快採取措施化解當前突出的溼地利用與保護矛盾,探索“有效利用”溼地資源,避免溼地自然生態遭到破壞。
一是儘快出臺全國溼地保護法律,將溼地用途、規劃、保護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馬廣仁等認爲,國家林業局此前出臺的《溼地保護管理規定》等規章已爲溼地立法做好鋪墊。我國在溼地立法過程中,可借鑑西方發達國家經驗,實行“每佔一畝就恢復一畝”的嚴格保護機制,着力加大對破壞溼地行爲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和執法強度。
二是制定科學的溼地開發利用綱領,嚴防過度開發利用。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對溼地利用情況詳盡“摸底”,叫停已經顯現或者存在對溼地生態造成嚴重破壞的項目,修復出現衰退跡象的溼地生態環境。
三是着力提高羣衆溼地保護意識。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各級溼地管理部門充分挖掘和發揮溼地保護區的宣教功能,突出公益性,吸引羣衆的廣泛參與。同時多層次開展溼地宣教活動,增進羣衆對溼地資源的認知和保護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