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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於自願的混合法則。民營企業進入國有企業持有股份,必須是基於自願原則,絕對不能強迫命令,這是最基本的法則。
2. 股權比例的合理適當安排。民營企業成爲混合所有制以後,很重要的是它的比例如何安排,這就有一個預先設計的問題。現在民營企業入股國有企業的也有不少,但這樣的一些民營企業入股,實際上是陪襯、點綴的作用,沒有起到在機制體制方面發揮彼此優勢的作用。如果民營企業進入國企,所佔比例不能太少,不能只搞佔比1%、2%的混合所有制,要佔到10%以上甚至達到30%,應該說就能起到在管理中的補充作用。國企有國企的優勢,民企有民企的優勢,能夠實行優勢融合、互補,是一個關鍵。
3. 要有經營管理權和分紅派息權。民營企業入股後,作爲混合所有制中的股東,必須充分保障它的合法權益。這個合法權益有兩個重要方面,一是經營管理的權利,一是分紅派息的權利。
4. 要有員工及管理層持股。混合所有制應該從更大的角度去看,務必加入員工及管理層持股的“混合”。通過員工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可以促進國企的活力和效率機制的完善。最重要的是,通過這個方式,可以監督、制約國企的董事長、總經理等內部人的權力,對國企反腐倡廉形成體制上的保障。
5. 混合所有制經濟需奠定一些基石。
第一是契約。要定一個契約。從法律上說,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共同定義的權利和義務,又是共同履行的一種法律行爲,按照法律契約論的觀念,沒有契約就沒有正義和公正可言,沒有契約經理人是不可能“混”在一起的。這裏的核心在於有沒有一個契約能夠保證所有股東按照自己的目標和訴求進入這個經濟體,在這個經濟體裏其權益能否得到保護。
第二是法治。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核心是要講法治。不講法治,遊戲規則沒法進行到底。具體體現在三個“化”:去行政化,公司治理要嚴格按照公司化進行運作,形成以資本爲紐帶的督導體系;法治化,所有股東要按照簽訂的契約,實現契約主體的公平,不存在沒有法律依據的特殊股東;市場化,混合所有制經濟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導向,就是要探索由“三管”變爲“一管”爲主,由掌控國有企業變成掌控國有資本,以管資本爲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市值管理是資本管理的重要實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