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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證報記者發現信托100悄然上調了信托投資門檻,從100元昇至1萬元,百元買信托的神話宣告破滅。無獨有偶,多盈理財昨日也推出1萬元購信托,雪山貸推出P2P行業首款1000元買信托產品。
第三方理財、P2P紛紛打出普惠金融的旗號,將信托投資門檻從100萬元降至1萬元,通過拆分、代持收益權避開監管。
不過,信托公司人士指出,代持收益權風險很高,由於參團的投資人未直接和信托公司簽訂合同,那麼在法律層面,投資者不是委托人,也不是信托受益人,萬一團購公司倒閉了,參團的投資人是不能向信托公司主張權利的。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認為,類似做法打了『擦邊球』,按照證監會[微博]要求,超過200個人購買就是公募理財產品,產品性質不一樣,將高門檻的信托產品「打散」以後賣,違背了當初設計信托產品的初衷。
門檻上調告別百元
記者發現,信托100推出的廈門信托-晨陽工貿1401號流動資金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查詢信托產品),用於向一家涂料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規模1.5億元,年化收益率10%,期限2年;多盈金融可供團購的是中原信托-安益293期遼寧省盤錦市盤錦鑫誠信托產品,主要用於回遷樓後續建設,規模1.3億元,年化收益率9%,期限12月,投資門檻1萬元。
作為P2P平臺的雪山貸推出的是中江信托·金馬145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規模為5000萬,年化收益率為10%,期限2年,最低投資門檻為1000元。
信托100網站合伙人傅佳欲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網站認購門檻的提高(從100元到10000元)主要出於兩個考慮。『我們根據用戶實際認購數據的分析,一個客戶單筆認購資金大都超過1萬;此外在投資者教育還沒達到一定程度的現實下,提高門檻對控制風險有其積極意義。』
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指出,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很顯然,即使把門檻提高至1萬元,參團的投資人依然有可能達不到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門檻要求。
若違約難獲賠付
目前,信托團購網站往往通過拆分信托收益權的方法。即網站在交易中扮演了『代持者』的角色,將信托產品拆分,由網站來代持。
以信托100為例,投資者在認購時,要與財商通簽署代理合同。網站會在上面說明,財商通持有的信托受益權是投資者的。
當資金募集完成後,由財商通以委托人身份與信托公司簽署合同,由於信托合同僅有1份,因此信托產品的合約由財商通代為持有,投資者可得到合同的電子復印件。
『受會員委托購買的是信托產品收益權,而非受益權。信托產品由多盈金融代持,並且信托受益權與投資者持有的信托收益權一一掛鉤對應。多盈金融代持的信托產品資產及收益均歸參與的投資者所有。』多盈金融總裁方瑞典指出。
不過,信托公司對這種拆分受益權的做法並不買賬,今年二、三季度安信、中泰、中航、川信和陸家嘴(33.76, 0.47, 1.41%)等多家信托公司紛紛在信托業協會上發表聲明撇清與信托100的關系,信托公司對團購的態度可見一斑。
廈門信托相關負責人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產品被掛在信托100上銷售並不知情,並堅稱不會接受類似第三方、P2P通過團購得來的資金。
『我們從未委托信托100銷售過產品。』該負責人表示,『我們建立了從事信托團購企業的黑名單,凡是黑名單內的企業資金我們拒不接受。』
某長三角信托公司總經理指出:『即使投資者與上述信托團購企業簽訂了委托協議,由一家公司購買和代持。但從法律關系來看,委托代理這種形式並不能改變真正出錢人的構成,這些出錢的投資者都不能算是合格投資者。』
另一信托公司法務告訴記者,由於參團的投資人未直接和信托公司簽訂合同,那麼在法律層面,投資者不是委托人,也不是信托受益人,萬一團購公司倒閉了,參團的投資人是不能向信托公司主張權利的。
創新不等於可以逾越法規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曾指出,互聯網金融創新不能和現有法律規定相衝突,不能逾越法規。
『信托產品是向特定投資者發行的,不是一個公募產品,而且對投資者有人數的限制,對購買金額也有相應的規定。』郭田勇說道,『這種做法是在打擦邊球。按照證監會要求,超過200個人購買就是公募理財產品,產品性質不一樣。將高門檻的信托產品「打散」以後賣,目的是為了吸引更多小投資者,但是這種做法跟當初設計信托產品的初衷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