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繼《預算法》修改明確了地方政府可以以發行債券的方式舉債之後,10月2日國務院又發佈了《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將地方政府舉債的事項予以陽光化,規範化,這可謂中國政府治理史上里程碑意義的事件。
由於舉債主體、舉債程序不透明,債務沒有納入預算管理等體制的殘缺,導致地方債數額每年增長的同時,風險之不確定,已成爲中國經濟的最可怕的風險之一。
允許地方政府發債對於建立一個善治的爲地方負責的政府大有裨益。就我國地方建設而言,也更需要一個有財力的權威地方政府來推進公共事務建設。允許地方政府發債,實際上是直接把地方政府推向了市場,那些透明、善治且財力豐厚的地方政府發行的公債顯然更容易獲得民衆青睞。因此發債在某種程度上可以作爲衡量地方政府治理水準和公共信用的一個透明指標。
地方發債的關鍵在於如何從制度設計上控制各種風險。目前的制度設計初步解決了三大問題:
第一,舉債的主體、程序、方式、使用都明確化,規範化。
第二,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
第三,明確了地方政府的“債務責任”。“意見”明確規定,地方政府對其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此前,各級地方政府之所以敢肆無忌憚地大肆舉債,根子在兩點:一是官員借多少錢根本不用考覈和約束,二是地方政府相信如果還不了,中央政府一定會還。如果以後中央對地方政府的債務真正能做到“見死不救”,誰的孩子誰負責,對於規範地方舉債行爲,無疑會起到極大的約束作用。
在嚴格執行這三大制度的同時,筆者建議,可以引入市場化的競爭機制,讓機構對地方債券進行評級,地方政府發債的問題就由政府信用演化成市場信用,由中央政府監督演化成公衆監督。監督到位,地方債的開閘方可在安全邊界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