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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細則近日對外公布。8月至12月,新區房管部門將依據新《條例》標准加大市場監管力度,每周組織各區域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對新區范圍內9個區域的中介機構的備案情況、四統一標准、租賃服務合同、服務合同使用、經紀人員情況進行互檢互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據介紹,《條例》中將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的房源信息分為3類,其中,符合信息必須真實、已實地看房、查驗產權證等證件、簽署經紀服務合同標准的為A類信息、在保證信息真實的基礎上,至少完成地看房、查驗產權證等證件、簽訂經紀服務合同其中一項內容的為B類信息、信息必須真實的為C類信息,『每項信息都有相應規范與之對應,這樣既保證了消費者能夠明確地了解房屋信息,也能方便監管部門進行有效的監管。』濱海新區規國局房管處相關工作人員表示。
此外,《條例》中還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公示信息、駐店經紀人員配置、示范合同文本使用、房屋信息發布平臺設立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其中連鎖經紀機構總公司應當具備2名以上(含2名)注冊房產經紀人員,其中至少具有1名注冊執業房地產經紀人;連鎖經紀機構門店應當不得少於2名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員;非連鎖經紀機構應當具備2名以上(含2名)注冊房產經紀人員,其中至少具有1名注冊執業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出售、出租、承購、承租四套范本,房地產經紀機構應根據實際業務正確選用。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簽署《經紀服務合同簽約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