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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8月31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4號主席令予以公佈。
受國務院委託,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8月25日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說明時說,爲落實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決定,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爲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發展動力和社會創造力,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關於保險法、證券法、註冊會計師法、政府採購法、氣象法等五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並於8月31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相關法律的決定。根據這一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爲:“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爲“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刪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