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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公佈,全文共二十五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企業未按期公示年度報告或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企業需公示登記備案信息
《條例》在大幅度放寬市場主體准入條件的同時,要求企業真實、及時公示信息,保障社會公衆特別是交易相對人準確瞭解企業經營狀況,努力形成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
根據《條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息,比如註冊登記、備案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信息等,此外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條例》還規定,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公示內容包括,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等。對於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等,由企業自主選擇是否公示。
企業應當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進黑名單受限政府採購
爲了強化政府部門監管責任,《條例》建立了對企業公示信息情況的抽查制度、對企業公示的虛假信息的舉報制度,並嚴格設定法律責任。
根據《條例》,企業未按期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滿3年未依《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條例》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爲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