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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不得定位為城市地標
近年來,頻繁被曝光的豪華樓堂會所,不僅損傷政府廉政形象,也備受百姓詬病。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布《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不得以任何名義建設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也不得安排財政性資金進行維修改造。此外,樓堂館所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和大型景觀等設施。擅自擴大建設規模,項目直接負責人將被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直至被追刑責。
禁止配建大型廣場
意見稿界定了樓堂館所的范圍:是指黨政機關的辦公用房以及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不包括圖書館、科技館、博物館等公益性項目以及黨政機關業務用房項目。
樓堂館所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嚴格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並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樓堂館所建設管理規定執行。
樓堂館所項目建設應嚴格控制用地規模,遵循朴素、實用、安全、節能、環保原則,不得定位為城市標志性建築,外立面不得搞豪華裝修,內裝修應當簡潔朴素,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和大型景觀等設施。
不得接受捐贈資金
意見稿特別強調,不得以任何名義建設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也不得安排財政性資金進行維修改造。
在資金源頭上,意見稿規定,樓堂館所項目建設,不得使用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不得接受贊助或者捐贈資金,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融資、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向其他單位借款,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不得挪用各類專項資金,不得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等資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項目決策、建設實施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新增辦公用房應當首先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安排,無法調劑確需新增的,應當嚴格審批。適宜合並建設和集中使用的,應當統籌考慮。
超標建設可追刑責
弄虛作假騙取項目審批的;未按規定履行項目審批程序,不具備條例規定的開工條件,擅自開工建設的;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標准、增加投資概算的;未依法進行招標采購的;違反條例規定使用其他資金進行建設的;轉移、侵佔、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違反條例規定,建設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的;以未使用財政性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置換樓堂館所的;違反條例規定,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和大型景觀等設施……
意見稿明確,項目單位、項目管理單位有以上行為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暫停或者停止支付資金,已經支付資金的,收回已支付資金;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停止項目建設,已經建成的,應當騰退或者全部沒收、拍賣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