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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財經訊:近日,天津市政府印發《天津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辦法》,並於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凡參加天津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患病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超過部分可納入城鄉居民大病保險。
《辦法》明確了天津市大病保險採取“由政府主辦、向保險公司購買服務”的運行模式,以招標形式確定承保公司。大病保險資金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籌集,2014年籌資標準爲每人30元。大病保險待遇按照“分段計算、累加給付”的原則,2014年度待遇標準爲:參保人員住院(含門診特殊病)治療,符合醫保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爲2萬元,最高支付限額爲30萬元,報銷比例分爲三段,2萬元至10萬元(含)之間報銷50%、10萬元至20萬元(含)之間報銷60%、20萬元至30萬元(含)之間報銷70%。同時,《辦法》明確,承保公司年度盈虧率按照自負盈虧、保本微利原則確定,原則上按5%執行。(記者付春英/通訊員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