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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10省區市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改革試點“破冰”。對地方政府而言,需要提高發債的透明度和規範性,科學地考慮發債成本、收益等問題,避免盲目發債。隨着地方債券市場的完善,試點逐步向中西部轉移,資本市場不平衡現象將會得到矯正——
從2009年財政部代發代還地方政府債券,到2011年試點地區自行發債、中央代還,再到如今試點地區債券自發自還,我國以政府債券爲主體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在不斷完善。但從目前試點情況來看,距離完全實現自主發債,還有較長的路要走。
“自發自還”與自主發債有何差別
“地方政府自己發債、自己還債,其實已經接近自主發債了。”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財政研究室主任楊志勇表示。之所以是“接近”,而非“等同”,是因爲自主發債和“自發自還”存在差別。
首先,“自發自還”有發債規模上的限制。根據《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試點地區只能在國務院批准的限額內進行債券發行。財政部國庫司有關負責人表示,2014年地方財政收支差額爲4000億元,用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來彌補,並列入省級預算管理。“試點地區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不能超過批准的額度發行。”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白景明表示。
其次,“自發自還”有期限上的限制。比如2014年這10個省區市的債券爲5年、7年和10年,結構比例也提前設置爲4:3:3。“這有利於緩解地方償債壓力,優化地方債務結構。”財政部國庫司有關負責人說。
再次,“自發自還”利率定價基準上除參考市場利率外,還需參考同期限新發國債利率。在白景明看來,“自發自還”目前需要與國債利率保持一定的一致性。這在改革初期,有利於穩定利率水平,降低試點地區債務風險。
爲何不能完全實現自主發債
我國目前爲何沒有放開自主發債的“閘門”?三菱東京日聯銀行(中國)首席金融市場分析師李劉陽認爲,從穩增長、降低地方財政成本的角度考慮,地方自發自還債券從發行主體、發行量和用途等方面仍須受到中央的約束。
就地方政府而言,順利實現自主發債,還需下功夫破解難題。
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將作爲獨立的信用評級主體,評級越好成本越低,評級越差成本越高,甚至不能發行債券。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利用市場的力量,對地方舉債行爲進行規範,提高發債的透明度和規範性。
在成爲發債主體後,地方政府獲得融資權的同時,也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之前,中央代發等於爲此提供了擔保,現在“自發自還”意味着權責統一。因此,地方政府需要更科學地考慮發債的成本、收益等問題,避免盲目發債。
此次試點的10個省區市,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發債的利率水平必然存在差異。出臺的試點辦法要求試點地區承擔債券還本付息的責任,但是,對於違約如何處理還未有明確要求。一旦出現違約風險,如何保證地方不拿公共利益作交換,尚需建立約束監督機制。
是否會增加地方土地財政負擔
地方債自發自還,需要地方財力支撐,政府的很多收入是直接或間接來自於土地收入項目的。這樣一來,會不會加重土地財政的負擔?
“這裏存在着理解上的誤區。地方政府並不是通過賣地來償債的。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即扣除拆遷、補償成本後的淨收入,纔是地方政府的可用財力。這部分資金被分類納入預算管理,而償債則是從公共預算中出的,兩者並沒有對應關係。”白景明說。
高頓財經研究院副院長趙剛認爲,此次試點推出有利於推進地方債券的長期化,扭轉當前畸形的土地財政,降低地方融資成本。
也有人質疑,目前房地產領域的收入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來源之一,且部分發債資金用於了城市房屋建設等。適度放寬地方發債的權限,是否意味着房地產調控會有鬆動的跡象?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曹和平表示,兩者沒有直接的關係,地方發債用於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即便用於房屋建設,也是配套性廠房、垃圾場等,並不是可出售的商品房等。
此外,由於試點地區經濟水平有差異,造成發債的利率有差異,越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發債的報酬率越高。曹和平表示,隨着地方債券市場的完善,試點將逐步向中西部轉移,資本市場不平衡現象也將會得到矯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