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買保險當天出車禍,保險公司該不該賠?近日成都中院改判了一起交通事故糾紛案,確認非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交強險可對事故損失不賠償。
2012年11月14日傍晚6點半,曾某駕駛摩托車與同向行駛葉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碰撞,致葉某受傷,車輛受損。交警大隊做出交通事故責任書,認定曾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發後,曾某墊付治療費3.4萬餘元。葉某住院治療後經司法鑒定,構成兩處十級傷殘。
在事發當日上午,曾某在保險公司為肇事摩托車購買了交強險,交費時間為9:29,保單打印時間為9:30,保單中注明保險期間為當月15日0時起至次年11月14日24時止。
法院一審認為,交強險保險條款為格式化條款,保險人依法應對投保人盡到說明義務,該案中保險人沒有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向投保人說明交納保費後的次日零時纔生效的義務,故該保險在投保人繳納保費時即時生效。判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葉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7.6萬餘,曾某承擔過3.3萬餘元。
宣判後,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成都中院二審認為,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為當月15日0時起至次年11月14日24時止。
該案交通事故發生在14日下午,事發時交強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未到,保險公司尚未開始承擔保險義務,故不應當對進行賠付,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曾某支付葉某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款7.5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