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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屯昌法院成功調解一起發生交通事故後未配合保險公司做好理賠工作案件,使申請人得到賠償款。
2013年8月20日,屯昌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鄭某武、周某珍、周某金訴被告吳某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晚,被告吳某豐駕駛轎車與原告鄭某武等三人駕乘的小轎車發生碰撞,導致鄭某武等三人受傷。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吳某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吳某豐支付給原告13萬餘元;鄭某武駕駛的小轎車修理費,由吳某豐負擔。
由於被執行人吳某豐未配合保險公司做好理賠工作,鄭某武等三人均未得到賠償款項。執行法官們與保險公司、被執行人進行多次談話,最終,被執行人吳某豐簽署了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並同意交由法院直接到保險公司劃撥賠償款。
如今,保險公司已將賠償款項匯至法院賬戶,申請人鄭某武等人也同意代被執行人吳某豐支付執行費,並放棄對剩餘款項的追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