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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促進我國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的健康規範發展,銀監會近日發佈《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據瞭解,《辦法》制定過程中,銀監會多次徵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行業協會的意見,並於2013年12月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根據各方反饋,銀監會對《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如細化完善了單據原件審覈及開立保理專戶的相關要求等。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稱,《辦法》旨在明確保理業務相關定義和分類,督促銀行根據自身特點,健全完善保理業務管理制度,建立與業務規模和複雜度相適應的業務組織架構,細化業務流程及風險點控制,提高對騙保、虛假貿易背景的甄別能力,加強融後資金監測力度,強化內部控制,做好風險隔離。同時,督促銀行加強IT系統支持,提升業務效率,降低操作風險。
考慮到保理業務有較強的行業實踐特點,《辦法》還特別強調了中國銀行業協會保理專業委員會的專業職能,要求其充分發揮自律、協調、規範職能,建立並持續完善銀行保理業務的行業自律機制。
修訂後的《辦法》共分爲六章,三十七條。明確了制定目的和適用範圍,對保理業務、保理融資、應收賬款及轉讓予以定義並進行了分類,對合格應收賬款標準進行了界定。從融資產品、客戶和合作機構准入、業務審查、專戶管理、融資比例和期限等多方面對保理融資業務流程和重點環節進行了規範,並明確了保理業務在公司治理、制度建設及內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同時規定了相關監管措施和罰則。
《辦法》首先對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進行了定義,由於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爲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因此保理業務項下的應收賬款範圍相對較廣。即,保理業務中的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出租資產而形成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保理業務中的應收賬款轉讓是指與應收賬款相關全部權利及權益的讓渡。
同時《辦法》還嚴格規定了保理融資中合格應收賬款的標準,對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有價證券付款請求權等幾種不合格應收賬款進行了定義,明確不得基於以上應收賬款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考慮到近年保理業務,特別是單保理融資業務發展迅速,《辦法》第三章特別對保理融資業務的業務流程進行了規範,對融資產品、客戶准入、合作機構准入、業務審查、專戶管理、融資比例和期限、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着重對單保理融資提出審慎管理要求,即在審覈基礎交易基礎上,比照流動資金貸款對賣方或買方進行授信全流程管理。同時要求銀行嚴格審覈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合理評估借款人或借款人交易對手風險,做實風險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