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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農夫山泉與《京華時報》互訴名譽侵權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農夫山泉訴《京華時報》的相關報道侵犯其名譽權,索賠2.1億元;京華時報社則起訴農夫山泉的一系列聲明、宣傳內容侵犯了其名譽權,索賠1元。雙方就案情進行舉證質證。
在本次開庭前,雙方已交換了證據。
庭上,雙方爭議的焦點仍圍繞地方標準是否等於“農夫標準”、事實報道與評論文章是否需要區分等幾個問題展開。
9時,農夫山泉和京華時報社的代理律師先後進入法庭,雙方律師均用旅行箱裝着今天舉證、質證所用的證據材料。擺在法官桌上的證據材料摞起來至少有20多釐米高。
農夫山泉提交的最核心的證據,是《京華時報》從2013年4月10日至5月8日期間所刊發的一系列涉及農夫山泉的報道文章。農夫山泉認爲,這些報道的主體事實、結論、個別段落細節、標題等方面存在失實,報道的來源模糊不清,評論員文章的觀點帶有貶損性,甚至報道所配的圖片也存在貶損性,構成了對農夫山泉產品名譽權的侵犯。
對此,《京華時報》稱,該報從4月10日起,對於農夫山泉所執行標準的一系列報道,有明確正當的新聞來源,採編過程合法,不存在虛假新聞的情況。《京華時報》的報道是對農夫山泉執行標準的如實反映,不構成對農夫山泉的名譽侵權。此外,《京華時報》將提交116份證據,以充分證明其報道不存在任何問題,更不存在虛假事實。
庭審中,農夫山泉一方反覆強調,其並不僅僅只執行浙江標準,而是多個標準並行。因此,被告不能僅憑簡單的幾個指標,就得出農夫山泉的品質有問題,幾個指標的高低不能代表產品質量的高低。
此外,農夫山泉認爲,《京華時報》刊發的系列文章中,有不少屬於評論員文章,即便是評論文章,《京華時報》刊發時也有明確的審覈義務,不能以此來推卸責任。
《京華時報》提出,有必要對涉案的評論文章和事實報道進行區分。“涉案報道中,有許多都屬於評論員文章,這類文章表達的是一種觀點,不是對事實的陳述,即使一些文章中包含部分事實,也是一種述評。文章的核心是表達評論者自己對農夫山泉‘標準門’事件的看法,而且一些評論文章的主題並不針對農夫山泉,而是對地方政府的合理批評和質疑。另外,這些評論文章都是基於關注公共利益的立場,評論內容無虛構的事實,也不含有侮辱性的內容,而且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所以這些文章並不構成對農夫山泉名譽權的侵犯”。
質證過程中,農夫山泉還提出,在《京華時報》的一系列涉案報道中,多次引用了中國民族衛生協會健康飲水專業委員會祕書長馬錦亞的觀點,而馬錦亞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農夫山泉的產品不如自來水。“我們不知道《京華時報》是否真正採訪了馬錦亞,即便採訪了其本人,他也僅是該協會的祕書長,其是否有資格代表整個協會出來發言表態?”農夫山泉代理人表示,如果此人沒有協會授權,則《京華時報》的標題就涉嫌侵權,且馬錦亞的觀點已經構成對農夫山泉產品的名譽侵權,《京華時報》作爲媒體,應當承擔起審覈義務,不經審覈就引用錯誤觀點,同樣構成侵權。
對此,《京華時報》反駁道,涉案報道引用的馬錦亞的觀點,記者進行了採訪,且採訪的過程正當,採訪的內容真實,對此《京華時報》將進行舉證。馬錦亞作爲相關負責人,可以代表其所在協會發表意見,報道中也明確點出了馬錦亞的確切職務,新聞來源完全合法。馬錦亞所在的中國民族衛生協會也是在民政部備案的合法協會。《京華時報》引用他的觀點,屬於對受訪人客觀陳述的表達和呈現,因此不構成名譽侵權。
今天的庭審一直持續到下午4點,質證仍未完成,法院將擇期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