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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費消費模式爲經營者鎖定了客源,且通過辦理會員卡形式給消費者打了折扣,似乎是一種“雙贏”模式。但由於預付費消費的週期較長,且經營者和消費者信息不對稱,消費者權益容易受到侵害,所以選擇預付消費時要慎重。
昨日上午,濱海新區市民張女士向本報濱海熱線反映,2013年11月,她和幾位消費者每人花3400元購買了某健身會所的會員年卡。由於買卡時會所正在裝修未營業,承諾正式營業時間爲2014年12月1日。但直至2014年1月16日,會所瑜伽教室的裝修仍未完成,根本不具備近期營業條件。因此,張女士等人提出退卡退費的要求,卻遭到了經營者拒絕。健身會所負責人表示,會所於去年12月1日已經開始營業,只是瑜伽課程較少,上課地點也比較隨機,消費者可以使用會所其他健身器材健身,同時,會所願意對消費者做出延長會籍等補償措施,消費者若非要提出退會,會所將扣除部分費用。對此,濱海新區某律師事務所張律師介紹,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張女士等人與會所約定的合同生效時間是2013年12月1日,而會所在該時間內並沒有提供完整的瑜伽課程服務,經張女士等人多次催告仍未履行主要義務。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提出的退會要求有法律依據,會所應該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歸還消費者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