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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陷入沙灘無法動彈,遇海水漲潮車輛被淹以致報廢,『倒霉』車主是否可以向保險公司理賠?近日,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因車輪陷入沙灘不屬於『地陷』理賠情形,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保險金之責任。
2012年5月,游某駕駛一輛日產轎車前往福建省平潭海灘,行駛過程中陷入沙坑,車輛無法動彈,因海水漲潮導致機動車被淹沒。退潮後,該車輛被拖出海灘,經維修檢測,已基本報廢。
游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以事故情形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地陷』情形為由拒賠,游某遂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雙方當事人就車輪陷入沙灘是否屬於合同約定的『地陷』理賠情形展開爭辯。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條款對保險人保險責任范圍作了列明式的規定,即『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六)地陷、冰陷、崖崩、泥石流、滑坡;……。』盡管保險條款對於『地陷』一詞並未作出明確解釋,但從常理理解,合同所及之『地陷』應是指難以預測的地面突然塌陷情形。
法院認為,原告游某駕駛小車駛入不屬於道路的海灘,應當預見到車輪有可能陷入松軟沙地而遭遇潮水淹沒的可能,在此情況下仍將車輛開入沙灘,其行為增加了保險車輛的出險風險,車輛陷入沙灘不屬於難以預測的突發情況。因此游某車輛被上漲的潮水淹沒造成的損失,不屬於保險條款所列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付保險金之責任。
游某不服上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