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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里餘額還有220元,洗衣店怎麼能單方面說作廢就作廢呢?”讀者韓女士對於老林陳洗染公司自今年1月1日起作廢不計名的老會員卡,並不退卡內餘額的做法很不滿。
韓女士在2012年購買了該洗染公司的不計名會員卡,每張價值100元。“當初購買洗衣卡時他們說只要不丟就永不過期,可是今年春節前我去洗外套時,他們說因爲系統升級,這種無芯片會員卡去年年底就作廢了。打電話到他們公司,一位女經理說早就登報說過這事,難道登報了我們消費者的銀子就這麼沒有了嗎?可是他們升級可以給我換卡啊,爲什麼要作廢我的卡,也不退餘額?”韓女士認爲洗衣店雖然登報聲明過此事,但是沒有理由要求購卡者必須看報吧?而且她在今年1月初去洗衣被拒時,在店裏看到的老卡作廢告示連落款時間都沒有,不能證明店家告知工作做到了位。“去年10月我還拿着這種卡去洗衣服,如果店員當時能提醒一句,我肯定努力在去年年底之前花完卡里的錢。”韓女士說。
記者按照韓女士會員卡上的電話聯繫了洗衣店,店員告訴記者,這是公司規定,系統升級後新會員卡都是有芯片的,老卡作廢、餘額不退。“我們去年3月1日在《今晚報》刊登了有關係統升級、老卡作廢一事的聲明,而且這些卡大部分是單位發的,我們都和購卡單位聯繫過了,讓他們通知有卡的人。”接電話的店員表示具體解釋權在公司,提供了一位經理的座機電話。記者撥打後,無人接聽。
12日韓女士向12315投訴此事。“工商部門說他們會找洗衣店瞭解情況,如果對方同意換新卡並轉餘額就換卡,如果不願意,就得在他們的主持下,雙方進行協商,但是他們沒有裁判權。”
自3月15日開始實行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老林陳洗染公司的做法是否和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牴觸呢?
“我們要看到韓女士手中老卡的原件後,才能做出判斷。”和平區工商局的工作人員說。他表示,接到韓女士投訴後,工商部門轉天就到該店瞭解情況,安排調解時間,但因韓女士有事無法到場,調解將延至本週進行。至於卡內餘額是否應當退還給她,要看在老卡上面有無有效期設定。“會員卡算是一種格式合同形式,是雙方真實意願的表示。如果沒有期限,單方面宣告無效是不合法的。作爲一種格式合同,在雙方出現爭議時,根據法律規定,要保護非合同出具方的利益。”但是具體到韓女士與洗衣店的爭議,要在物證齊全的情況下,工商部門才能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