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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是修訂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的第一天,消費者王女士從銷售服裝的商家手中拿到了退貨款150元和賠償款500元,她也成爲“新消法”實施以來,本市首位依據該法獲得賠償款的消費者。
依據修訂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算。
3月15日,王女士從河北區昆緯路上一家品牌服裝專賣店購買了一件上衣,價格爲150元。后王女士在家中發現該服裝標籤被人爲剪去,便對所購服裝產生懷疑,遂上網查詢,發現所購服裝並非該品牌。
王女士向工商河北分局進行了申訴,工作人員和王女士一起來到該服裝店。經過現場調查質詢,證明消費者申訴情況屬實,經營者也予以認可。工商人員對商家的行爲進行了批評教育,指出其行爲涉嫌欺詐,應對王女士給予賠償。
經營者認識到自身的違法行爲,當場退貨,返還王女士150元,並另賠付500元,工商部門也依法對經營者涉嫌欺詐的行爲進行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