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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餘額寶爲代表的互聯網金融發展成爲近期熱議話題,折射出不同利益主體對創新、規範這一矛盾體的不同態度。在互聯網金融業態多元、跨越發展,並對傳統金融業務造成一定程度衝擊的當下,規範發展有待提上日程,但規範不應等同於“封殺”、“圍剿”,而應是在守住不發生區域性金融風險,不觸碰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非法集資等底線基礎上的分類監管,創新發展。
目前,對於互聯網金融並沒有一個權威定義,也沒有一個法律上或監管上的統一概念。籠統而言,互聯網金融是一種藉助於互聯網、移動通信技術來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興金融模式。新興是與已有的兩類金融模式比較而言,一是以商業銀行爲代表的間接融資模式,一是以股票、債券市場等資本市場爲代表的直接融資模式。互聯網金融模式不僅能實現上述兩種模式的資源配置功能,且能大大節約交易成本,減少信息不對稱,淡化金融業務的專業性,降低市場參與門檻。
因此,在間接融資佔絕對主導,銀行“嫌貧愛富”,多層次資本市場結構失衡,資源配置效率不高的中國金融生態下,互聯網金融一經萌芽既呈蓬勃發展態勢。但伴隨着規模膨脹,市場參與熱度飆升,互聯網金融也暴露出了“捲款潛逃”等信用風險危機以及泄露客戶信息、安全支付漏洞等經營風險事件,使得互聯網金融發展初期的狂飆突進被打上了野蠻生長的標籤,也使得不少人戴着有色眼鏡看待互聯網金融,掉進了認識誤區。要推動互聯網金融規範發展就必須打破這些認識誤區,正視其創新當量和發展活力。
不要陷入餘額寶等於互聯網金融的誤區,而要認識到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多元性,以包容的心態支持新生事物發展。餘額寶以高收益、低門檻、便捷性等特徵高調亮相,瞄準的是分散化個體的閒錢,並以規模效應獲得溢價能力,架起了散戶參與機構投資者市場的橋樑,直接衝擊了商業銀行目前最基礎、最省心又最賺錢的活期存款業務。
此後,各電子商務公司與基金公司聯手推出的類餘額寶產品進一步推升了此類理財產品的市場人氣,加劇了對銀行體系的衝擊力度,理所當然地遭到了銀行系統的反擊,並進而演變爲對互聯網金融加強風險管控的訴求。但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餘額寶並不是互聯網金融的全部,目前互聯網金融業態已包括互聯網支付、P2P網絡借貸、衆籌融資、金融機構創新型互聯網平臺等。在互聯網支付領域,已有約100家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網絡支付服務。2013年支付機構累計發生互聯網支付業務達9.22萬億元,同比增長48.57%。在P2P網絡借貸領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國範圍內活躍的P2P網絡借貸平臺已超過350家,累計交易額超過600億元。在衆籌融資領域,目前約有21家衆籌融資平臺。這些業態已從多個層面而非高投資收益層面衝擊着銀行傳統業務甚至在撬動原有競爭格局、金融生態,比如分流儲蓄,開展代理、代售業務搶食銀行中間業務,與中小銀行合作形成“大前臺+小後臺”聯盟,瓜分大銀行市場蛋糕。
當然,從支付到投資理財,從低手續費、零手續費到高投資收益,互聯網金融對銀行體系影響至深的是後者,其通過銀行存款業務與同業市場業務的利率市場化漏洞,分食了利差這一銀行主要利潤來源,倒逼銀行業務調整和轉型,加速利率市場化進程。對此,監管部門應加速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消除或減少因資金身份、投資領域不同而存在的套利空間;應從滿足實體經濟發展有效需求的立場出發,爲互聯網金融營造相對寬鬆的發展環境,建立准入、退出制度,“寬進嚴管”,初始准入管理上不宜設立較高的資金規模等要求,而是強化內部風控等公司治理條件。
不能因個別風險而一葉障目,否認互聯網金融的鮎魚效應。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多元性決定了其對傳統金融業務衝擊是多角度的,其風險也是綜合性的。整理各方觀點來看,業內認爲互聯網金融風險主要集中於互聯網金融組織機構的法律地位不明,部分機構可能“越界”觸碰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非法集資的底線;資金第三方託管制度缺失帶來的資金安全風險,比如近幾年發生的個別P2P網絡借貸平臺捲款跑路或倒閉事件,就暴露了在外部監管缺位下的道德風險;網絡安全支付漏洞下的個人信息泄露及資金被盜風險;產品開發及資產負債匹配風險;資金流通速度提升帶來的“擠兌”、“踩踏”風險等等。各類風險又因互聯網金融各業態特點而各有側重,比如,P2P網絡借貸平臺更集中地體現法律地位不明、資金第三方託管制度缺失等風險,而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風險更多地體現在資產負債管理、資金在各市場頻繁往來的流動性風險等方面。但對風險的強調不宜陷入扼殺創新的歧路,應該認識到新生事物本身就是對原有市場規則的修補或改寫,相應地伴生了原有監管體系無法預見或暫未覆蓋的風險因素也屬情理之中,要做的僅是調整、完善規則,將其風險點儘可能多地納入監管範疇,這也是業內呼籲儘快出臺互聯網金融綜合監管意見的原因。
對此,監管部門應正視互聯網金融在提升資金配置效應、彌補傳統金融業務不足、增強交易便捷性和降低信息不對稱等方面的優勢,以底線思維來對待其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即不能以互聯網金融的名義實施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非法集資、洗錢等違法違規行爲,不能因資金在多個市場的頻繁流動而加劇市場波動,產生流動性風險。對此,應儘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明確不同業態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消除或收窄灰色地帶;建立並完善不同業態的互聯網金融調查、統計、分析體系,建立從業機構的資產負債、流動性等數據報表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加強日常風險監測、分析、排查;建立並強化互聯網金融產品註冊登記和信息披露制度,推進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借鑑證券業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投資者保障基金;推動建立行業自律組織,規範和引導企業行爲。
不能走一刀切老路,而要強化監管協調性,實施分類監管。互聯網金融是跨界資源的多元融合,衍生了多種經營業態,不同業態的風險點也不盡相同,因此,不適合一刀切式的單一監管。比如,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重點是防範信用風險、操作風險,警惕其觸碰非法吸存、集資等底線以及搞“資金池”,集擔保、借貸於一體的信用風險;對代售業務則應強化線上、線下監管的一致性,謹防補貼式營銷、誇大收益的誤導式營銷等行爲,避免監管套利。
從國際經驗看,多部門協作的功能監管是主流模式。比如,美國將第三方支付業務納入貨幣轉移業務監管,且監管中心放在交易的過程而不是從事第三方網絡支付的機構。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沉澱資金被視爲負債,必須存放在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商業銀行開立的賬戶中;互聯網信貸平臺則被納入證券業監管,必須在美國證監會註冊登記,監管重點是市場準入和信息披露。而歐盟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納入金融類企業監管,要求電子支付服務商必須是銀行或取得與銀行機構有關的營業執照。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沉澱資金必須存放於其在中央銀行設立的專門賬戶中,並受到嚴格監管。
可見,不同國家、地區對不同業態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採取了不同的監管做法,在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初期,也應借鑑國外的成熟做法,強化監管協調,完善分類監管。對此,金融監管部門應根據不同業態、產品特性明確各自監管重點,研究出臺針對性強的、適應不同業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細則,並建立統一的數據調查、監測、分析平臺,完善信息溝通和決策交流;應根據業態發展,建立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對不同規模、不同風險特徵的機構實行差異化監管,建立機構、個人誠信機制、市場禁入機制。
目前,各類“寶”的規模已超過2000億元,互聯網金融產品受投資者熱捧程度可見一斑,但也說明互聯網金融走到了告別野蠻生長的階段。在規範中快速發展,進一步激活金融體系活力,不僅爲投資者帶來實惠,也爲實體經濟提供新的支持,方爲互聯網金融發展之理想願景。費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