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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垃圾短信、郵箱垃圾郵件帶來的“信騷擾”有望得到根治。從昨天起到3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擬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
發佈虛假廣告將面臨最高5倍的罰款,同時,多次發佈違法廣告將面臨加重處罰。
未經同意不得向手機發廣告
“基本每天都會收到五六條短信,開發票的、資金借貸的、教育培訓的,還有推銷商品的”,市民吳先生說,好些短信均無明確來源,只有一個諮詢電話。據公開數據,2013年以來,3家基礎電信企業共攔截垃圾短信超過100億條,平均到每個國人身上就超過7條。
針對消費者被垃圾短信、垃圾郵件不斷騷擾的現象,《廣告法》徵求意見稿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違反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電信管理的規定查處。
另據記者瞭解,目前北京大型商業企業已逐步停止了短信促銷。萬達百貨、長安商場等商家在商場各處設立了微信掃描平臺,工作人員稱,現在幾乎不向會員推送短信了,所有的活動都通過微信發佈。
校車課本禁登廣告
此次意見稿增加了廣告中未成年人保護問題,擬禁止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禁止利用中小學生、幼兒的教科書、教輔材料、練習冊、校服、校車等發佈廣告;禁止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衆傳播媒介、頻率、頻道、節目、欄目上發佈藥品廣告、醫療廣告、醫療器械廣告、網絡遊戲廣告、酒類廣告。
菸草廣告須標“吸菸有害健康”
菸草廣告的發佈也有了進一步限制,經批准的菸草廣告要求必須標明“吸菸有害健康”。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醫院和學校的建築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菸草廣告,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名義、形象。
明星做廣告“用過”才能代言
名人明星代言廣告一直廣受關注,此次意見稿首次引入“廣告薦證者”的法律概念,就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明確規定,廣告薦證者應依據事實,查驗廣告主提供的證明文件,覈對廣告內容,“不得爲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進行證明”。
一旦發現廣告薦證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者證明,將由工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還要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着,名人明星等公衆人物必須使用過某種產品,才能爲其代言,沒用過就不能向消費者推薦。
多次發違法廣告加重處罰
意見稿將加大對違法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懲處力度。發佈虛假廣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廣告、依法應經發布前審查而未經審查的廣告等重點違法行爲,提高罰款幅度,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而廣告費無法計算的,最高可處罰100萬元。多次發佈違法廣告將面臨加重處罰。
意見稿還提出將建立信用檔案,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薦證者的違法廣告行爲記入信用檔案。 D044
鏈接
虛假廣告4種情形
1.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2.推銷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能夠影響購買行爲的允諾等對合同訂立有重大影響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3.使用虛構、僞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做證明材料的;
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效果的。(記者楊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