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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淡出公衆視線的“8·16光大烏龍事件”,因主角楊劍波狀告中國證監會,再次引發輿論關注。昨天,沉默了許久的上交所和中金所紛紛迴應稱,楊劍波的相關表述有諸多不實之處。今天,中國證監會例行的新聞發佈會則被業界寄予厚望。業內人士稱,該案例的最終判定,將對未來資本市場的信息披露、金融監管、賠償機制均產生深遠影響。
楊劍波:對衝行爲監管者知情
2月18日,楊劍波起訴中國證監會一案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前,中國證監會認定楊劍波爲“8·16”光大證券股指期貨內幕交易直接責任人員,被處60萬元罰款並終身禁入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楊劍波堅持認爲,“錯單交易被認定爲內幕信息,明顯是監管層犯了錯。”
據楊劍波透露給媒體的細節,在2013年8月16日中午,上海證監局和上交所人士就在光大證券,並且知情光大證券下午即將做對衝交易。而在下午,光大證券在股指期貨市場的整個對衝交易過程中,與中金所保持了密切的電話交流。楊劍波認爲,光大證券的對衝行爲系“上海證監局、上海證券交易所事先知情但並不阻止”。
兩所迴應:說法有諸多不實
2月19日晚,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其官方微博中迴應稱,“已注意到近日媒體對楊劍波有關“8·16”事件陳述的報道,楊劍波關於本所的說法有諸多不實之處。在行政訴訟程序中,本所將按有關要求,以適當方式向有關方面提交事實和證據材料。”
而昨天,中金所有關部門負責人也表示,中金所發現個別市場主體交易行爲出現較大變化,及時通過電話等方式詢問,催促提供交易策略說明,提醒遵守交易規則,屬於正當履行監管職責。中金所當天也對其他交易量較大的會員和客戶進行了監管提醒。
業界分歧:錯單是否屬於內幕信息
此外,目前業界對於光大證券錯單是否屬於內幕信息、對衝行爲是否應認定爲內幕交易,也存在巨大分歧。昨天,在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辦的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研討會上,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主任就表示,內幕信息只要屬於法律範疇,即使向監管部門彙報了,只是多了一個知情人士。沒有經過公開披露,仍然不能運用這個內幕信息進行交易。光大烏龍指當天的信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幕信息。
不過,楊劍波的代理律師楊翼飛則指出,對於錯單交易信息是否屬於內幕信息這一核心焦點,業界迴避了最主要的問題,即法律本身對內幕信息的規定。楊翼飛稱,錯單信息屬於申購者的信息,從目前中國法律來看,對申購者自身因申購產生的信息,是否界定爲內幕信息,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法律基本原則,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爲,即可以從事。而證監會的兩份處罰決定書,也都認爲這個錯單交易信息屬於比較特殊的情形。晨報首席記者王潔
新聞鏈接
投資者索賠光大證券還在繼續
在楊劍波訴證監會正式立案的同時,投資者對光大證券的索賠也在繼續。昨天,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對北京晨報記者表示,他們代理的十多位投資者、共計300萬元左右的訴訟請求,已經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前,上海二中院已經受理了多起投資者起訴光大證券索賠的案件。
不過,隨着楊劍波與證監會的對簿公堂,投資者的索賠可能也會受到一定影響。楊兆全律師稱,內幕交易訴訟的前提是行政處罰,如果楊劍波的訴訟成功了,證監會對光大證券的處罰撤銷了,那麼投資者的訴訟就沒有法律前提了。不過,如果最終的訴訟結果僅僅是部分減輕處罰,或者法院駁回了楊劍波的訴訟請求,那麼只要內幕交易定性沒有問題,投資者的訴訟還是可以繼續的。
而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主任則表示,在2005年前,國內資本市場的內幕交易幾乎沒人提,也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針對內幕交易制定更爲詳細的司法解釋。在他看來,證監會此次對光大證券的處罰公正、合理,投資者勝訴並得到賠償的概率很大。(記者王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