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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禁止自帶酒水”等規定已成爲餐飲娛樂業“潛規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表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於霸王條款,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然而,記者在採訪中發現,“最低消費”仍在本市不少餐廳、酒店“大行其道”;而部分餐飲企業雖然取消了“禁止自帶酒水”規定,但卻增設了“開瓶費”、“酒水服務費”等收費明目,向自帶酒水的顧客收取額外費用,令消費者叫苦不迭。
昨日,記者先後走訪了南開區、和平區的多家餐飲機構,發現不少自助餐場所及星級酒店內設的餐飲場所均拒絕自帶酒水。無論是高檔的酒樓還是普通的餐館,客人自帶酒水均需收取額外的開瓶費或服務費。此外,大部分餐飲企業都表示包房包間設最低消費,即使有的酒樓不設最低消費,但要額外徵收10%至15%不等的服務費。南開區長江道附近的一家餐廳負責人告訴渤海早報記者,店內的包房包間均設最低消費,消費不得低於500元,而如果客人自帶酒水,每瓶酒額外需收50元開瓶費。
此外,記者還了解到,部分餐飲企業雖然取消了“禁止自帶酒水”的規定,但提供的服務卻是因人而異,暗中設置“門檻”。由於工作原因,經常在外就餐的市民王女士近日發現一個現象,“正常消費,酒店一般都會打折,然而如果你自己帶酒水,不但折扣沒有了,甚至連發票都不給開,更別說參加團購了。”除了餐飲企業,渤海早報記者瞭解到,本市絕大多數娛樂場所“禁止自帶酒水”的規定更爲普遍,“前不久我和朋友們去和平路附近的一家KTV唱歌,買了點小吃和紅茶飲料準備帶進包廂,結果被服務員盡數收走。說顧客只能去他們店內的超市購買,可那裏的一瓶啤酒、飲料價格是外面的數倍,實在是不值得?”市民杜先生無奈地表示。
業內人士表示,最高法規定出臺意味着消費者到酒店消費時,有權拒絕酒店單方設置的“禁止自帶酒水”違法規定。工商部門也應當禁止酒店作出該違法規定,對“禁止自帶酒水”的酒店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