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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期間,有一些快遞公司弄丟包裹,遭到廣大消費者的投訴和索賠,多數賠償結果只是運費的三到十倍,引發了人們對此問題的爭議。
昨日,彭州法院就審理這樣一起5800元狐狸皮衣被弄丟遭索賠的案例。起初,快遞公司只願以運費的3倍賠償,後來漲到1000元。
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快遞公司賠償2000元,並當場履行。
新聞助讀丟失賠償
法律依據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快遞丟失應按雙方事先的約定賠償。如果沒有約定,賠償方式有兩種:寄件人為快件保了價(買了保險),按保價金額賠償;沒有保價,依據《郵政法》《合同法》相關規定賠償。
《郵政法》規定:對於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是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
《合同法》規定:如果運輸過程中貨物有損毀,快遞公司要與消費者按照約定給予賠償,如果沒有約定的話要給予市價賠償,即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案例
本想按運費3倍賠償法庭調解賠了2000元
昨日下午,彭州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弄丟快遞的案子。
錢女士說,去年12月29日,她網購了一件價值5800元的狐狸貉子毛整皮皮草外套。收貨後,錢女士就開始穿了,沒穿到一天,衣服掉毛很厲害,她就找到淘寶賣家要求退貨。
賣家同意後,今年1月2日,錢女士來到中通快遞彭州分公司敖平網點,花了14元運費寄到賣家所在的河北。發貨後,錢女士一直跟蹤運送記錄,但直到1月8日賣家都沒有收到貨。
1月12日,錢女士質問快遞公司,快遞公司查詢發現在派件時沒有找到這個快遞。錢女士要照價賠償。作為被告的中通快遞公司彭州分公司的敖平網點負責人胡先生則認為,錢女士沒有對衣服進行保價,只能按照運費的3倍進行賠償。顯然沒有達到錢女士的要求,在反復協商中,胡先生做出了讓步表示願賠償1000元,並願意退還運費14元,外加20元的超重費。
隨後,錢女士將對方告上法庭,請求賠償5800元損失、退還運費以及賠償誤工費。
在昨日的法庭上,錢女士說,當初在寄件時快遞公司沒有提醒她的衣服是否屬於貴重物品,也沒有提醒她保價,『當時只問了我是什麼物品,我說是衣服,並沒有建議我保價。』
胡先生稱,曾向錢女士提出貴重物品要保價,並拿出錢女士的快遞單存根,上面用顯著的紅色標注著:『未保價快件丟失損毀或短少,按實際價值賠償,最高不超過1000元每票,貴重物品請務必保價!』而錢女士在後面簽了字。胡先生認為寄件價值1000元以上就已屬於貴重物品,他提醒了錢女士進行保價,但她不保,因此只願意按照保單的規定賠償。『這個屬於格式條款,應該無效。』錢女士反駁道。
在法官主持下,最終雙方同意接受調解。各讓一步,雙方達成協議:胡先生賠償錢女士2000元,並當庭給了這筆錢。
焦點
保價不保價,賠償不同庭審對峙
快遞公司:沒有保價,只能按運費的3倍賠償。
錢女士:寄件時快遞公司沒有提醒衣服是否屬於貴重物品,也沒有提醒自己保價。
快遞公司:『未保價快件丟失損毀或短少,按實際價值賠償,最高不超過1000元每票,貴重物品請務必保價!』快遞單存根上錢女士簽了字。
錢女士:這個屬於格式條款,應該無效。
法律條款
未保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
沒有約定的但有保價的按照保價辦
沒有約定也沒有保價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快遞丟失應按雙方事先的約定賠償。如果沒有約定,賠償方式有兩種:寄件人為快件保了價(買了保險),按保價金額賠償;沒有保價,依據《郵政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賠償。目前,各快遞公司為了自身利益,更傾向於采用『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的《郵政法》規定。
討論
快遞丟了,賠3倍運費還是全賠?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網上查詢得知,春節期間發生了多起弄丟快遞的案例。
今年在山西長治工作的楊先生將一部價值4900元的手機通過韻達快遞寄給兒子,但兒子一直都沒收到。他找快遞公司討說法,不曾想對方一句『快遞丟失』,只能按照公司規定賠償將他打發。公司規定,只能以10元運費的5倍賠償他,最終,楊先生只獲得50元賠償。
丟失快遞賠償『三倍資費』
有『霸王條款』之嫌
《武漢晚報》記者曾就此詢問韻達、順豐、圓通等快遞公司,發現對保價快件,丟失後都是全額賠償,而對沒保價,雙方事先又沒約定賠償責任的快件,賠償標准各不相同。有的是運費的5倍,有的6倍,有的9倍,有的是全額。
原來快遞公司對丟失快件的賠償主要依據《郵政法》『一般賠償消費者資費的3~5倍』的規定。這樣顯然很難有效約束快遞公司的職責認定,難以保護顧客的經濟利益。市民霍小姐就擔心:『我說的是如果,如果快遞員或者公司將比較貴重的包裹自行處理,然後給客戶報「遺失」,最後最多賠償運費的幾倍了事,這中間存不存在一種漏洞?』
『快遞價值1.5萬元的鹿茸粉,最後被弄丟,快遞方只賠償郵費的5倍,即50元,這合理嗎?』沈陽消費者杜女士對舊的賠償標准提出質疑。許多消費者認為,快遞企業對丟失物品的賠償標准有『霸王條款』之嫌。
《快遞法》不限『資費三倍』
但不保價仍很難獲全賠
那麼法律有沒有明確規定,類似問題又該如何賠償?去年3月1日起,《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快遞丟失應按雙方事先的約定賠償。如果沒有約定,賠償方式有兩種:寄件人為快件保了價(買了保險),按保價金額賠償;沒有保價,依據《郵政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賠償。目前,各快遞公司為了自身利益,更傾向於采用《郵政法》規定。
昨日,四川蜀正律師事務所曹毅律師認為,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應該全額賠償。快遞公司規定不保價的情況僅僅賠償3到5倍的運費,顯然是一種格式條款,減輕了快遞公司的賠償責任,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是無效的』。這也不利於快遞公司妥善保管寄件。本著權利義務相當的精神,快遞公司應當全價賠償。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馬鈴律師指出,針對沒保價的賠償,《郵政法》是特別法,優先於《合同法》使用。根據《郵政法》的規定,沒有保價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運費的3倍。馬鈴律師指出,《郵政法》這麼規定,意在促進郵政業的發展,減少郵政業的風險。(彭法記者王英佔攝影報道部分綜合自武漢晚報重慶時報)
無獨有偶
飛機托運行李丟失按公斤賠償
馬年春節期間,新浪財經推出了『2014年生活大調查———春節篇』,邀廣大網友對國內主要機場等進行打分評選。北京首都國際機場目前是關注度最高機場,但多位網友對於其行李托運服務表示不滿,甚至有網友稱『北京機場行李服務一直就是最差的』。
其實,不僅在首都國際機場,春節期間在各大機場『不幸』遭遇過托運行李丟失的乘客並不在少數。針對行李托運遺失後如何賠償,各航空公司如何規定呢?記者查詢了國內幾家大型航空公司的旅客須知,均寫明國內運輸的托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損壞、丟失,賠償金額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100元。若按規定,假如一位經濟艙乘客免費托運行李限額是20公斤,航空公司賠償2000元差不多就封頂了。
值得注意的是,旅客須知中還另提到一點,對於辦理了聲明價值的行李發生損失,則會按聲明價值規定賠償。據首都機場客服人員介紹,假如消費者提出行李的價值超過每公斤100元,旅客可以事先聲明他的行李為多少價值(最高不得超過8000元),然後向承運人交納『聲明價值附加費』,這樣萬一遺失了,航空公司就會按消費者所聲明價值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