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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覈定銀行業監管收費標準,並對銀監會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銀行業監管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據通知,首先在機構監管費方面,銀監會向納入監管範圍的各類商業銀行、信用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以下簡稱“被監管單位”)收取的機構監管費,按被監管單位上年末實收資本的一定比例並考慮風險因素計收。
具體收費標準爲:機構監管費=上年末實收資本×0.05%×風險調整係數。風險調整係數根據被監管單位的監管評級確定,其中一級爲0.85,二級爲0.92,三級爲1,四級爲1.08,五級爲1.15。
其次,在業務監管費方面,銀監會向被監管單位收取的業務監管費,按上年末資產總額減去上年末實收資本後的一定比例分檔累加並考慮風險因素計收。具體標準爲:業務監管費=(上年末資產總額-上年末實收資本)×分檔費率×風險調整係數-境外分支機構在所在國家繳納的監管費。
2013年的分檔費率爲:6萬億元(含6萬億元)以下部分爲0.0043%,6萬億元以上至9萬億元(含9萬億元)部分爲0.003%,9萬億元以上至12萬億元(含12萬億元)部分爲0.002%,12萬億元以上至15萬億元(含15萬億元)部分爲0.001%,15萬億以上部分免收。2014年和2015年的分檔費率按上述標準逐年遞減10%。
風險調整係數根據被監管單位的監管評級確定,其中一級爲0.85,二級爲0.92,三級爲1,四級爲1.08,五級爲1.15。
被監管單位的境外分支機構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繳納的監管費,可抵扣境內法人計繳的業務監管費,但抵扣總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分支機構按上述標準計收的業務監管費數額。
第三方面,銀監會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據悉,這個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後,由銀監會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