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銀監會公佈《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
記者昨日獲悉,已經銀監會2013年第18次主席會議通過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辦法》着重針對主要出資人條件、業務範圍和經營規則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調整。《辦法》修訂後,將允許非金融企業作爲主要出資人發起設立消費金融公司。
此次修訂主要在以下幾方面作出重要調整:一是增加主要出資人類型,以充分利用民間資本和消費金融優勢資金;二是放開營業地域限制,允許消費金融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逐步開展異地業務;三是根據業務發展實際需要,增加吸收股東存款業務;四是將消費金融公司發放消費貸款的額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爲“20萬元人民幣”;五是增加公司風險管理的自主權;六是增加消費者保護條款。
據瞭解,此次修訂後的《辦法》規定,允許具備一定實力(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主營業務爲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產品的境內各種所有制非金融企業作爲主要出資人,發起設立消費金融公司。
此次新增瀋陽、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漢、廣州、重慶、西安、青島等10個城市參與消費金融公司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