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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底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拉開大幕,很多政策讓市場眼前一亮,把以往證監會調控的環節放開給市場,讓投資者和發行人兩方充分博弈,得到了各方的積極響應。
新股開閘以來,已經有51家刊登了招股意向書和發行公告,實現了短時間密集發行,扭轉了以往新股供需不平衡的局面。每家發行網下參與詢價的投資者達數百家,與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前一般僅有幾十家參與網下詢價的情形相比,網下投資者活躍度大大提升。同時,由於對網下投資者的資格管理由證券業協會下放到每家主承銷商,也使更多具有定價能力的投資者參與到詢價中來,使定價更加市場化。
從已經公告的發行方案我們可以看到老股轉讓方案、投資者准入標準、最高報價的剔除方法、有效報價的認定標準和配售方式的原則均由各家承銷商自主確定,使發行方案呈現出豐富多彩的景象。比如:配售方式上,對公募基金和社保產品優先配售後,有些主承銷商對其他投資者同比例配售,有些承銷商對剩餘投資者按類別、合作關係等再次分類進行分類配售。
但從目前完成詢價的項目看,由於個別中介機構責任意識和道德約束不強,在巨大利益驅使下,使發行定價偏離市場化的詢價結果,明顯偏向發行人及老股東的利益。在事前監管放開的情形下部分參與者易出現不規範行爲。另外,部分投資者的風險意識不強,長期新股暫停使得很多機構對打新熱情高漲,易造成報價衝動,其報價並不能真正反映股票的價值,需要充分的風險提示。
於是證監會及時的在2014年1月12日發佈了《關於加強新股發行監管的措施(證監會公告[2014]4號)》(以下簡稱“4號文”),進一步加強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過程監管,約束市場化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爲。
4號文強調了路演推介中的信息披露不能超出招股書披露的範圍,是《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原有的要求,但進一步明確了監管處罰措施。對信息披露的嚴格要求是爲了保證投資者信息獲取的公平性,是市場化改革的基礎和保證。市場化的實現需要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否則會使參與者失去信心和參與積極性。
4號文再次強調發行人應進行充分的風險披露,要求擬定發行價格(或價格區間上限)對應的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二級市場市盈率的項目,三週內連續發佈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本項規定是在《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細化了公告的發佈時間要求和行業市盈率選取的標準。本項規定並沒有爲發行市盈率設定天花板,而是使投資者真正關注到新股申購的風險,是市場化的必要配套措施。市場化只有在賣者風險充分揭示的前提下,才能實現買者風險自負,所以監管層爲保障市場化長期健康發展要求加強風險披露。
4號文再次強調了網下投資者報價應歸位盡責。規範市場化參與主體的行爲是實現市場化的基礎,只有通過向專業投資者廣泛徵詢價格才能達到定價市場化的目的。在前期火熱的打新氛圍裏,個別網下投資者未能嚴格履行報價評估和決策程序,僅僅爲了入圍獲配而一味報出高價。一方面使高價入圍的網下投資者本身承擔風險,另一方面使網上申購被動接受價格的投資者承擔了風險。爲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規範承銷商的行爲,監管層適時出臺了4號文促使投資者歸位盡責。
新股發行市場化改革的方向得到了市場各方的廣泛認可,監管部門根據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針對性的措施,有利於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在健康的軌道上不斷前進。(國泰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