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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對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做適當調整。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對此發出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原有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補助對象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養、沒有經濟來源的下列親屬:
(一)父、夫年滿六十週歲,或未滿六十週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母、妻年滿五十週歲,或未滿五十週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未滿十六週歲,或者年滿十六週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未滿十六週歲,或者年滿十六週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補助標準
補助對象爲城鎮戶口的,每人每月補助450元;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補助300元。
計發辦法
已故人員的配偶有收入的,人均月收入不足補助標準的補足到補助標準;
已故人員的配偶無勞動能力且無固定收入的,無子女的,全額享受補助標準;有一名子女的(不含遺屬生活補助對象),按補助標準的80%計發,有兩名以上子女的(不含遺屬生活補助對象),按補助標準的50%計發;
遺屬中孤獨一人的,按補助標準的120%計發;
工作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日後雖符合補助條件的,原則上不再重新覈定生活困難補助;
生活困難補助由遺屬申請,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發放單位應及時瞭解遺屬的家庭經濟變化情況,不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停發。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費用,仍按現行經費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