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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保護體系推動證券行業落實投資者保護職責
(中國證券業協會)
近日,國務院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首部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專門性制度規定。作爲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保護的頂層制度設計和總體行動綱領,《意見》的出臺必將對落實中小投資者保護起到重要的指導和規範作用,對於增強市場的公信力和吸引力、推動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以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非常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是當前市場發展的短板問題
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基礎性制度供給不足。從全球資本市場來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一直是各國證券監管工作的宗旨和中心,美國、英國及香港、臺灣等國家和地區在投資者保護方面已有相應立法實踐,形成了一套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我國資本市場由於歷史發展的原因,長期以來的制度設計偏重於市場規模、市場結構、市場功能的發展和完善,而對於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保護的實質性重視不夠。我國《證券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監管部門規章等多有提及投資者保護原則,但具體措施和標準普遍缺乏,“一句話”法則居多,導致制度操作性不夠甚至形同虛設。個別損害投資者利益事件發生後,投資者索賠無依據、起訴難立案等現象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制度缺失問題。
中小投資者“四權”難以得到保障。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求償權是投資者的基本權利,是保障投資者公平參與市場的必要條件。中小投資者在法規制定的事前和事中基本無法參與,在參與上市公司治理時缺乏表達意見的便利條件。中小投資者相對於證券發行人、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等處於絕對信息劣勢地位,加上知識、經驗和專業能力缺乏,難以及時獲取真實準確的信息。中小投資者對相關市場參與主體進行監督的形式較少,方式有限,投資者與融資方、監管部門的互動機制還不完善。中小投資者索賠難、起訴難、舉證難等問題比較突出,市場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尚不健全,侵害投資者行爲的賠償責任難以落地。
投資回報機制不健全。歷年市場投資回報總體較低,近10年我國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對淨利潤佔比僅有境外成熟市場的60%左右。同時,上市公司不重視公司市值管理比較普遍,部分上市公司治理機制不健全,缺乏多種方式回報投資者的制度安排,許多處於成熟期的公司甚至連續多年不分紅。由於投資回報機制不健全,投資者難以形成穩定回報預期,炒新、炒小、炒差等投機行爲盛行,價值投資、理性投資理念難以樹立,這也是中小投資者虧損的重要原因。
投資者保護的市場環境尚未形成。由於歷史、文化等各方面原因,我國資本市場的股權文化、契約精神、誠信水平等與境外成熟市場尚有差距。此外,投資者保護的組織體系尚不健全,許多中小投資者的權利意識不強,在發生投資糾紛時“信訪不信法”、購買產品時不履行適當性義務以及不瞭解自我保護的手段等現象也一定程度上存在。
健全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制度與措施
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保護面臨的情況複雜,難度很大,其內容涉及到證券監管的方方面面,是一項資本市場全員參與的工作。因此,建立健全專門的法規制度,採取有針對性的保護措施是十分必要的。此次,國務院《意見》考慮到中小投資者在資金實力、信息獲取、專業知識、風險承受和自我保護能力等方面處於弱勢地位,在制度安排中立足於對中小投資者的傾斜保護,圍繞落實投資者“四權”建章立制。此外,《意見》堅持兼顧中小投資者保護和市場運營效率的原則,部分措施先行試點、循序漸進,引導中小投資者依法行權,加大公共平臺支持,減輕市場經營主體的負擔。《意見》對於健全證券期貨市場中小投資者保護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頂層制度設計。《意見》從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健全中小投資者投票和表決機制、健全投資回報機制、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施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加大侵害中小投資者權益行爲監管打擊力度、強化中小投資者教育、完善投資者保護組織體系等9個方面提出要求,既有對原有保護制度的完善,也提出很多新思路、新措施,全面構築了中小投資者保護的制度體系。
二是突出投資者權利落實。強化相關責任主體的信息披露義務,強調自願性、簡明化披露規則,健全信息披露異常情形問責機制,保障投資者知情權;推行董事選舉累積投票制,爲中小投資者投票提供便利條件,保障投資者參與權;健全投資者查詢相關市場機構誠信狀況的機制,建立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制度,保障投資者監督權等。
三是健全投資回報機制。要求上市公司要明確分紅政策預期,採取現金分紅、股票回購等多種方式回報投資者,完善除權除息制度安排。形成基金管理人與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費用模式。
四是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規範經營機構銷售行爲,要完善投資者分類及動態評估機制,建立適當的標準、方法和程序評估所銷售產品和服務的風險,將適當的產品或服務提供給適當的投資者。明確非適當性銷售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五是完善投資者救助機制。推廣證券期貨專業糾紛調解制度,健全證券期貨仲裁機制,完善證券期貨侵權行爲民事賠償制度,降低、減免中小投資者維權成本。要求各經營主體設立專項風險準備金用於賠償。實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先行補償機制。
推動證券行業落實中小投資者保護職責和義務
國務院《意見》的出臺爲證券期貨市場中小投資者保護提供了較高層面的法規支持,也提出了一系列極具操作性的制度措施。證券監管部門、自律組織、證券發行人、中介機構及相關單位等應各盡其職,有效構建投資者保護責任體系。證券行業作爲證券期貨市場的重要中介,直接爲廣大中小投資者提供各類投資及交易服務,在此過程中最大程度地做好投資者教育、投資者服務就是對投資者最好的保護。《意見》的出臺從制度層面使得證券行業在投資者保護方面具有更多施展空間,同時也將肩負更多的職責和義務,這既是對投資者的保護,也是對行業自身的維護。近年,中國證券業協會通過督促行業開展投資者教育與服務、推動行業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建立健全證券糾紛行業調解機制以及組織製作投教產品和宣傳活動等引導證券行業積極開展投資者保護工作,但這與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的迫切要求相比還不足。
市場經營主體是中小投資者保護的主要力量,協會作爲行業自律組織,將按照《意見》要求推動行業落實好中小投資者保護職責和義務。一是推動證券公司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完善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督促公司健全內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與執行體系。要根據投資者提供的信息,完善對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評估的方法和標準,對風險承受能力較弱的中小投資者增強推薦產品和服務時的風險揭示等保護性要求。建立對產品與服務風險分級的方法體系,確定各項評估因素的分值和權重,建立評估分值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的對應關係,對代銷產品盡職調查並審慎進行風險評估。完善對公司相關崗位人員投資者適當性工作職責的考覈、監督及培訓機制。以檢查評估等方式加強對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工作的自律管理。二是組織行業積極開展中小投資者教育。要將投資者教育納入開戶、交易、服務及營銷等各項具體業務規則中,建立以介紹投資產品、業務信息和風險揭示爲核心的常態化工作機制。對新入市的中小投資者要開展基礎知識培訓和投資風險教育,對新推出的產品要做出專門的風險提示,對新出臺的政策規則要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進行說明和解釋。要將投資者權利和自我保護措施作爲中小投資者教育的重要內容。積極利用新聞媒體、新媒體、自媒體等輿論引導作用,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教育宣傳。三是完善證券糾紛行業調解機制。加強與相關機構的合作交流,逐步建立健全證券糾紛“訴調對接、仲調對接和信調對接”機制,不斷提升協會證券糾紛調解工作的影響力和公信力。擴大調解範圍,創新調解方式,支持行業和解。設立證券糾紛調解專項基金,爲持續開展糾紛調解提供資金保障,爲廣大中小投資者提供免費調解服務。在條件成熟時,擬將證券糾紛調解中心改造成協會下屬的獨立的證券糾紛調解機構。四是促進行業加強投資者互動式服務。完善公司客戶投訴處理機制,統一投訴處理流程,明確客戶投訴受理、處理、督辦、反饋、回訪、歸檔、報備等流程及處理時效要求。積極利用中介機構專業優勢,向廣大中小投資者做好信息披露和解讀工作,爲投資者行使各項權利提供幫助和便利條件。充分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積極開展投資者互動平臺建設,爲投資者提供諮詢、建議答覆。五是不斷加強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力度。根據會員單位參與整治利用網絡等媒體從事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指引,促進行業建立整非工作機制。通過多種渠道持續向社會發布非法仿冒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公司等機構黑名單,警示投資者防範非法證券活動。對發現的較爲典型的案例和新情況,及時通過投資者公告的方式提示風險。積極與網絡聯盟等第三方的合作,加強對網絡非法證券活動的打擊力度。六是建立證券公司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評價機制。研究建立證券公司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保護的評價機制,以檢查、評估等方式加強對證券公司投資者保護工作的自律管理。制定、完善評價指標與方法,爲證券公司投資者保護工作提供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