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華網消息爲了規範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繫統發行證券並申請在上交所上市業務,上交所於27日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業務指引(2013年修訂)》。與此同時,2010年11月9日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業務指引》(上證發字〔2010〕30號)廢止。
通知全文如下:
關於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業務指引(2013年修訂)》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爲了規範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系統發行證券並申請在本所上市業務,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業務指引(2013年修訂)》,現予以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於2010年11月9日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業務指引》(上證發字〔2010〕30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業務指引(2013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業務指引
(2013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系統發行證券並申請在本所上市業務,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發行人通過本所繫統公開發行證券並上市業務及各參與人相關行爲,適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證券是指股票、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等有價證券。
基金份額發售、上市業務不適用本指引。
第二章證券發行
第三條證券發行申請獲得證監會發行審覈委員會通過後,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應及時聯繫本所相關部門申請證券代碼與證券交易簡稱,並溝通發行與上市申請相關事項。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業務與本所發行上市部聯繫,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債相關業務與本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聯繫,發行公司債券相關業務與本所債券業務部聯繫。
第四條證券發行申請獲得證監會發行覈准批文後,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及時聯絡本所提交發行計劃與發行方案。
第五條發行人在取得證監會發行覈准批文後,先向本所申請其股票發行的,本所將先予安排;但如果發行方案與原先協商本所的發行方案不一致的,發行人、主承銷商應與本所充分協商,在獲得本所同意後,另行確定發行日期。
多家發行人在取得證監會發行覈准批文後,同時向本所申請其股票於同一日發行,但因市場或技術原因無法實現同日發行的,本所可決定按證監會發行批文文號先後安排發行。但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和最近一期會計數據將要到期的,且其發行時間申請的遲緩並非主觀原因造成的,本所將優先安排發行。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與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協商調整證券發行日期。
第六條發行人發行證券並申請在本所上市,應將發行公告、招股說明書(招股意向書、募集說明書)全文、備查文件和附錄(以下簡稱“相關文件”)在本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並對其內容負責。
第七條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原則上應在擬披露發行公告、招股說明書(招股意向書、募集說明書)全文及相關文件的前一個交易日15:30前(發行公司債券爲14:00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行情專區):
(一)中國證監會覈准公開發行證券的文件;
(二)發行人通過本所繫統發行證券的申請;
(三)發行公告、招股說明書(招股意向書、募集說明書)全文及相關文件;
(四)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關於保證發行公告、招股說明書(招股意向書、募集說明書)全文及其相關文件的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內容一致,並承擔全部責任的確認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證券發行期間,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原則上應於當日15:30前(發行公司債券爲14:00前),將次日披露的各項公告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本所,並及時確認擬披露的公告在指定披露媒體、本所網站的發佈事宜,並對內容負責。
第九條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因特殊情況不能按要求提交公告和相關文件的,應當在截止時點的30分鐘前,向本所提出申請。
第十條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確保向本所提交相關材料中的發行數據準確完整。發行數據包括髮行價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申購代碼、配售比例、主承銷商交易單元、主承銷商證券賬戶號碼及其他相關數據。
第十一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開增發股票或公開發行可轉債網上發行不得超過1個交易日,網下發行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配股發行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但經本所同意超過上述期限的除外。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開增發股票或公開發行可轉債網上發行期間,主承銷商可於網上發行日(T日)收盤後向本所申請查詢網上發行資金申購初步結果。上市公司股票、可轉債向老股東配售的,主承銷商可於T+1日收盤後,通過主承銷商證券賬戶自行查詢老股東配售部分的有效配售數量。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於T+1日收盤後向本所申請查詢最終有效申購數據及中籤率情況表。
公開增發股票、公開發行可轉債,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於T+2日收盤後向本所申請查詢最終有效申購數據及中籤率情況表。
第十二條公司債券網上發行不得超過1個交易日,網下發行不超過5個交易日,但經本所同意的除外。網下發行截止日應晚於網上發行截止日至少2個交易日。
公司債券網上發行期間,本所將公司債網上發行成交數據發送給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每日末進行清算。有效認購可於下一交易日日終或認購次2個交易日查詢到註冊結果。註冊數據的證券代碼爲本期公司債網上發行的證券代碼。
網下發行截止日次日10:30前,主承銷商應將分銷註冊數據報本所債券業務部。
第十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主承銷商應在T+1日11:00前,將未經驗資的網上網下配售情況表按要求提交本所;公開增發股票及公開發行可轉債時,應在T+1日16:00前,將未經驗資的網上網下配售情況表按要求提交本所。
如驗資情況正常,則主承銷商不得調整已提交的網上網下配售情況表;如驗資情況出現異常,則主承銷商應當根據驗資情況調整已提交的網上網下配售情況表,並立即採取措施協調處理該異常情形,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報告本所。
主承銷商按前款規定調整網上網下配售情況表的,應在T+1日17:00前,將調整後的網上網下配售情況表按要求提交本所;公開增發股票及公開發行可轉債時,主承銷商調整網上網下配售情況表的,應在T+2日11:00前,將調整後的網上網下配售情況表按要求提交本所。
第十四條在證券承銷工作中,主承銷商應向投資者充分提示申購時間與申購程序。在規定的或已公告的申購時間與申購程序之外,投資者不得增加、減少或修改報價與申購數據,發行人與主承銷商不得協助投資者在規定的或已公告的申購時間與申購程序外增加、減少或修改報價與申購數據。
第三章證券上市
第十五條證券發行結束後,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應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及時準備並報送證券上市申請文件。
第十六條發行人、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應確保向本所提交上市申請材料中的證券上市數據準確完整。證券上市數據包括髮行價格(或上市首日開盤參考價格)、證券上市數量、上市時間、證券代碼、股本結構及其相關數據。
第十七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開增發、配股、公開發行普通可轉債上市申請文件應於證券上市日前五個交易日(L-5日)的15:30前,按要求提交本所相關部門。
分離交易可轉債分拆後的公司債上市申請文件及分拆後的權證上市申請文件應於L-5日15:30前,按要求提交本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分拆後的權證上市申請文件應同時報本所交易管理部備案。
第十八條本所上市委員會對股票、公司債券的首次上市事項進行審覈。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覈意見,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
第十九條發行人證券上市申請經本所審覈同意的,應將根據相關要求編制的上市公告書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在本所網站披露,並對內容負責。
第二十條本所根據發行人申請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規則的相關規定,確定證券上市日期。
多家發行人同時申請於同一日上市,但因市場或技術原因無法實現同日上市的,本所可決定先發行的發行人先安排上市,但發行人的會計報表有效期將要屆滿的,且其上市時間申請的遲緩並非主觀原因造成的,本所將優先安排上市。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與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協商調整證券上市日期。
第二十一條股票、可轉債符合上市條件的,自發行結束日至證券上市日(L日)原則上不得超過7個交易日。公司債券符合上市條件的,本所收到發行人的登記託管證明文件後,協調安排上市日期。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開增發、公開發行可轉債的發行結束日爲中籤結果公告刊登日。配股發行結束日爲除權交易日。
第二十二條證券首次上市前,發行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國際證券識別碼管理辦法》相關要求,通過本所網站申請新上市證券的ISIN代碼。
第四章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制度建設及業務人員配備
第二十三條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公司內部應配備足夠的業務人員,負責設計發行方案、市場推介、詢價定價、接受投資者諮詢、與本所保持聯絡溝通以及協助發行人申報發行上市申請材料與發佈市場公告等業務。
第二十四條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應建立發行上市業務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明晰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詳細的對內對外業務指南或者業務流程、業務人員定期培訓機制。
崗位職責說明書及業務指南或者業務流程應根據相關法規、本指引及其他相關規定保持及時更新。
第二十五條主承銷商在發行證券承銷與上市申請工作中,應指定至少一名有經驗的工作人員與本所保持便捷暢通的聯絡溝通。
第二十六條本所可視情況對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制度建設和人員配備情況進行不定期現場檢查。
第五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所根據本指引對證券發行上市業務參與人行爲進行日常監管。具體措施包括:
(一)約見有關人員;
(二)發出監管工作函;
(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規行爲。
第二十八條發行人、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業務規則的規定,視情節輕重實施紀律處分或者監管措施。
情節嚴重的,本所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