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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政府網27日消息,國務院日前批覆同意證監會對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條件的相關規定。
批覆指出,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淨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主要股東爲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在境內外資產管理行業從業10年以上。
批覆對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權的非主要股東的條件規定包括:非主要股東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內部監控制度完善;非主要股東爲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在境內外資產管理行業從業5年以上;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爲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爲;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爲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對於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內外股東的條件,批覆要求,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基金管理公司非主要股東的條件。境外股東應具備條件包括:依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着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淨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批覆同時規定,對於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淨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淨資產的50%;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等情形,不得成爲基金管理公司實際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