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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本市近日下發關於加強住房保障家庭不良信用記錄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即日起,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若存在閒置公租房6個月等行爲,將對承租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期限自管理部門查實承租家庭違反租賃合同行爲之日起,至承租家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或違反租賃合同行爲整改完畢之日止。根據通知,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對承租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欠繳租金累計滿6個月,經催告仍不繳納的;將承租房屋轉借、轉租他人或者擅自與他人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擅自改變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配套設施,拒絕按照要求恢復原狀的;在房屋內從事違法活動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房屋的;依法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而拒不退出的以及其他需要建立不良信用記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