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昨晚,市民王先生撥打熱線電話反映,他突然接到4S店通知,由於車輛限購政策出臺,原訂購車輛因“缺貨”尚未到店,新車“買了一半”可能來不及申領牌照了,4S店表示要麼趕緊換車、連夜辦手續,要麼退還定金、解除合同。
今年11月底,市民王先生在位於北辰區一家汽車4S店看中一輛福克斯黃色兩廂汽車,雙方簽訂《新車銷售定單合同》,王先生交了1000元定金,由於當時沒有同款顏色的現車,雙方約定年底提車,屆時簽訂正式合同並付清尾款。然而,昨晚,王先生突然接到4S店通知,因爲本市突然頒佈車輛限購政策,王先生訂購的兩廂黃色汽車未到店,由於時間緊迫,建議更換爲店內現有的新福克斯三廂銀色汽車,“連夜”辦理相關手續,或許能趕上最後期限申領上牌照,對此,王先生不同意換車。4S店表示,沒有辦法,只能解除合同,退還王先生1000元定金。針對王先生的情況,記者採訪了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齊躍律師。齊律師表示,王先生與4S店雖然沒有簽訂正式的汽車銷售合同,但根據我國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如果定購單上包含了“商品名稱、標的、數量”等主要元素,雙方針對貨物、款項、交易時間、交易地點等內容作出了具體口頭或書面約定,“定購單”內容覆蓋汽車銷售合同的大部分內容,如註明車輛價格、數量、贈送配件等,定購單則具有汽車銷售合同的性質。如果4S店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王先生可以主張對方違約責任,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當然,由於車輛限購政策出臺,在某種程度上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屬於“情勢變更”,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情勢變更”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王先生可與4S店進行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雙方經協商,汽車銷售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則應當再按相關政策規定辦理車輛申領牌照、註冊登記手續。王先生表示將會與4S店進一步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