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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布主席令修訂完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
據銀監會網站消息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號)關於“擴大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城市範圍”、“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消費金融公司”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深化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工作,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銀監會在認真總結3年來的試點經驗,並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對《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於近日重新發布。
修訂後的《辦法》分爲5章,共計39條。立足於滿足試點公司深化發展的實際需要,此次修訂主要在以下幾方面做出重要調整:一是增加主要出資人類型,促進消費金融公司股權多樣化,以充分利用民間資本和消費金融優勢資源;二是放開營業地域限制,允許消費金融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逐步開展異地業務,以利於試點公司儘早實現規模效應,增強行業整體實力;三是根據業務發展實際需要,增加吸收股東存款業務,以進一步拓寬資金來源,更好地支持消費金融公司業務發展;四是將消費金融公司發放消費貸款的額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爲“20萬元人民幣”,以充分體現其功能定位,增強業務可操作性;五是增加公司風險管理的自主權,刪除“消費金融公司須向曾從本公司申請過耐用消費品貸款且還款記錄良好的借款人發放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等限制性要求;六是增加消費者保護條款,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在業務辦理中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
經國務院同意,此次新增瀋陽、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漢、廣州、重慶、西安、青島等10個城市參與消費金融公司試點。此外,根據CEPA相關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門金融機構可在廣東(含深圳)試點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擴大試點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則,將可新增12家試點機構。
《辦法》正式施行後,銀監會將堅持商業化、市場化原則,在市場主體自願申請的基礎上,嚴格依照《辦法》規定的各項准入條件進行審批,啓動擴大試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