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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新乾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認定死者跳車後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車外人員,屬於交強險保護的第三者,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肖某11萬元。
2013年7月20日17時28分許,肖某駕駛小型客車途經新乾縣桃溪鄉一上坡路段時,由於換檔不及時,造成車輛動力不足熄火,順坡快速下滑,受害人陳某見狀慌忙從車窗跳車,隨後被翻下的車輛壓住當場死亡。經新乾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分析認定,肖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受害人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經交警部門協調,雙方達成了賠償協議。肖某向受害人陳某家屬支付了喪葬費和死亡賠償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5.7萬元。後肖某以事故車輛在保險期內為由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理賠,被以死者陳某是車上人員不屬交強險理賠范圍為由拒絕賠償,肖某遂訴至法院。
經審理查明,肖某於2013年5月12日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為一年(即2013年5月12日至2014年5月11日)。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本案中受害人陳某在肇事車輛因熄火而後退時主動跳車逃生,已經置身於保險車輛之外,隨後又被失控翻下的車輛壓住喪生,其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車外人員,屬於交強險保護的第三者。依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原告已向受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其作為被保險人具備主體資格向被告索賠。原告向受害人家屬賠償的損失費用符合法律規定,但遠高於交強險賠償限額,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理賠限額內支付賠償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